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21年8月,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梁溪区某运输公司司机驾驶苏BXXXXX砼车,私自到某企业东厂区利用车载水箱里的水进行车辆清洗,污水直排锡北运河,现场执法人员使用PH试纸对污水进行测试呈碱性,在码头驳岸采水样两瓶,经江阴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PH值为11.9、化学需氧量为60mg/L、总氮为3.92mg/L、氨氮为0.276mg/L、总磷为0.18mg/L。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涉案单位内部管理不严,所属车辆在其他公司内作业时,不遵守其他公司环境管理规定。
砼车司机避开水污染防治设施清洗砼车,使清洗的污水未经水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就直接排放到锡北运河,致使运河水遭受污染。涉案单位的行为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所指“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该单位为此付出了沉重的违法成本。
本案警示一切单位应当从中汲取教训,严格强化内部管理,产生的废水必须要经过水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才能向外环境排放。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排污单位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总则,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