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环境保护部
文件号:HJ 819-2017
发文时间:2017-04-25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 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自行监测self-monitoring
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3.2 重点排污单位key pollutant discharging entity
指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
3.3 外排口监测点位emission site
指用于监测排污单位通过排放口向环境排放废气、废水(包括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污染物状况的监测点位。
3.4 内部监测点位internal monitoring site
指用于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进口、污水处理厂进水等污染物状况的监测点位,或监测工艺过程中影响特定污染物产生排放的特征工艺参数的监测点位。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4.1 制定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及相关准备工作。
4.2 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
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废水排放量大于100 吨/天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
4.3 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内容可以在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体现。
4.4 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4.5 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应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监测内容
5.1.1 污染物排放监测
包括废气污染物(以有组织或无组织形式排入环境)、废水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及噪声污染等。
5.1.2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对其周边相应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其他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1.3 关键工艺参数监测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测试以补充污染物排放监测。
5.1.4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
若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管理文件对污染治理设施有特别要求的,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排放监测
5.2.1.1 确定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排放口
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污染源为主要污染源:
a) 单台出力14MW 或20t/h 及以上的各种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
b) 重点行业的工业炉窑(水泥窑、炼焦炉、熔炼炉、焚烧炉、熔化炉、铁矿烧结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石灰窑等);
c) 化工类生产工序的反应设备(化学反应器/塔、蒸馏/蒸发/萃取设备等);
d) 其他与上述所列相当的污染源。
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a) 主要污染源的废气排放口;
b)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的主要排放口;
c) 对于多个污染源共用一个排放口的,凡涉主要污染源的排放口均为主要排放口。
5.2.1.2 监测点位
a) 外排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T 16157、HJ 75 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净烟气与4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
b) 内部监测点位设置:当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处理效果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出口设置监测点位。当环境管理文件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设置开展相应监测内容的内部监测点位。
5.2.1.3 监测指标
各外排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是否排放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这些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
对于主要排放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主要监测指标:
a)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b) 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c) 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根据点位设置的主要目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