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灵寿县分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通告,全文如下: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生命安全,性质极其恶劣,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惩治。为保护和改善灵寿县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凡是在灵寿县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八)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九)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一)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二)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十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对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污染环境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在逃人员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或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如实坦白非法排放、倾倒固体(危险)废物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到案后不如实坦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揭发他人涉及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环境污染案件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三、县委、县政府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立即行动起来,积极举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凡是提供线索对破获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案件发挥作用的、提供破获案件线索的、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按有关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1--5万元的现金奖励。司法机关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嫌疑人,帮助违法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大群众可直接向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灵寿县分局或灵寿县公安局举报案件线索或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灵寿县分局 0311--82526102
灵寿县公安局 110(全天)、0311--69109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灵寿县人民法院
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灵寿县公安局
灵寿县司法局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灵寿县分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