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外商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元美元以下、5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前三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中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该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具体权限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无中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无中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条 凡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第八条 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九条 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核准文件,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并颁布的示范文本和格式文本。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