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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考核通知:环评在审批中多次修改,以首次提交的环评打分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1-10-2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日常考核管理的通知

  沪环评〔2021〕228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9号)及其配套文件要求,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1号),开展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对相关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失信记分。为进一步遏制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和报批稿编制质量差等问题,我局制定《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日常考核表》(以下简称《日常考核表》),用于本市环评文件质量日常监督考核,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日常监督考核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受理和审批阶段做好环评文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工作。对不符合编制规范性要求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或提出补正要求;对审批(含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环评文件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环评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实施失信记分。对建设单位报批的环评文件开展质量考核打分,若环评文件在审批(含技术评估)过程中进行多次修改,以首次提交的环评文件打分结果进行留档。
 
  二、提高技术评估水平和效率
 
  本市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应强化政策和业务知识更新,在评估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并关注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情况,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审批部门。技术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79号)规定的评估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编制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交修改完善的环评文件的,一律不予通过技术评估。若环评文件在评估中经过多次修改,以提交的第一版环评文件进行打分留档。
 
  三、加大环评文件编制信用监管力度
 
  《日常考核表》用于环评文件在审批、评估和质量检查等各阶段的质量评估及管理,将在本市环评审批系统上线使用。我局将适时对在本市从业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评信用信息管理,依托生态环境部全国环评信用平台,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受限”的失信惩戒机制。
 
  四、规范环评审批系统数据录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照本市“一网通办”和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信息联网报送的工作要求,重视环评审批系统操作的规范性,确保上传审批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日常考核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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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   环保管家   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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