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发布了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pdf,该《指南》适用于环保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的审查。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入窑(磨)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或水泥磨,在进行熟料或水泥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重要术语释义:
1.分散联合经营模式: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2.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3.集中经营模式: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对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和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包括危险废物预处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或运营属于同一法人或分属不同法人主体的情况。
以下是《指南》的审查项目与要点:
1.技术人员
2.危险废物运输
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或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预处理产物从预处理中心至水泥生产企业之间的运输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厂区位置与布局
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位于重现期不小于10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等环境敏感点。
危险废物的贮存区、预处理区、投加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和作业区域周边应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
4.水泥窑
新型干法水泥窑设计熟料生产规模≥2000 吨/天,窑尾烟气采用高效布袋(含电袋复合)除尘器作为除尘设施;窑尾排气筒配备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要求,并安装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颗粒物、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硫(SO2)浓度在线监测设备。
5.贮存
挥发性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贮存设施内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预处理能力的15 倍,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2 倍。
采用集中经营模式时,对于仅有一条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10 倍;对于有两条及以上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5 倍。
6.预处理
预处理设施布置在室内车间。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的预处理车间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车间内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并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采用独立排气筒的预处理设施(如烘干机、预烧炉等)排放废气经过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固态危险废物进行破碎和研磨预处理的车间,配备除尘装置和与之配套的除尘灰处置系统。
7.厂内输送
移动式输送设备(如各种运输车辆)在厂内运输危险废物时,按照专用路线行驶。危险废物厂内输送设施专门配置,未用于水泥生产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的输送。非密闭输送设备(如传送带、提升机等)和移动式输送设备(如铲斗车等)采取防护措施(如加设防护罩等),防止粉尘飘散、挥发性气体逸散和危险废物遗撒。
8.投加
向水泥磨投加的危险废物为不含有机物和氰化物的固态废物,并确保水泥产品满足相关质量标准,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中表1 规定的“单位质量水泥的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限值。从分解炉投加时,投加位置应选择在分解炉的煤粉或三次风入口附近,并在保证分解炉内氧化气氛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分解炉下部,以确保足够的烟气停留时间。
投加设施能实现自动进料,并配置可调节投加速率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若有人工投加点,人工投加口设置在窑尾烟室或分解炉用于投加自行产生或接收量少且不易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机械输送投加装置的卸料点设置防风、防雨棚。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的卸料车间内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并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等。
9.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和规模
水泥窑禁止协同处置放射性废物,爆炸物及反应性废物,未经拆解的电子废物,含汞的温度计、血压仪、荧光灯管和开关,铬渣,未知特性的不明废物。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规模不应超过规定的水泥窑对危险废物的最大容量。对于可燃、不可燃半固态和不可燃液态这三种形态的危险废物,其中的两种(或三种)形态的危险废物同时在水泥窑协同处置时,应对该形态危险废物的最大容量进行相应的减小。
10.污染物排放控制
旁路放风设施烟气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除尘设施。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m,且高出本体建筑物 3m以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预处理车间和输送投加装置的卸料车间的有组织排放源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颗粒物排放浓度应不超过20mg/m3。
旁路放风设施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时,其中的TOC 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m3,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头熟料冷却机或煤磨共用排气筒时,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与未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常规生产时TOC 排放浓度的差值不应超过10mg/m3。
11.分析化验与质量控制
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或分散独立经营模式的水泥生产企业,经当地环保部门许可后委托其他分析检测机构进行定期送样分析的,送样分析频次不少于每周1 次,并将预处理产物的送样分析结果与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进行比对,评估预处理中心生产的预处理产物的质量可靠性。预处理产物连续2 个月的送样分析结果与预处理质量标准一致时,送样分析频次可减为每月1 次,若在此期间出现送样分析结果与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不一致,则送样分析频次重新调整为每周1 次。
12.性能测试
性能测试结果五年有效期满后,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应按《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和指南的要求重新开展性能测试。
13.规章制度与事故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