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9月2日,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公告。详情如下: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管理效能,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8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名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除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再次进行调整,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告。
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和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建设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环评文件,并承担相应的审批主体责任。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地(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各地(市)生态环境局可视情况将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委托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但不得转嫁审批主体责任。
各地(市)环评审批部门要不断完善环评审批管理制度,严格环境准入,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严格落实环评审批廉洁从政要求,严禁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公信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藏环办〔2018〕26号)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23日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