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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你|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主体包含个人吗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时间:2017-05-25

  关于申请排污许可证主体疑问的回复

  来信
 
  我是一名关心环境保护的法律从业者。自新环保法、新大气法实施以后,我国开始对控制污染物实行排放许可制,环境保护部依法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现分类目录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我在学习关于环保法律法规时发现一些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权威解释,想请部长释疑。 新环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受排污许可证制度规制的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但新大气法第十九条关于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主体则只有企事业单位、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均为“单位”,没有关于“其他经营者”的规定。经本人了解,排污许可证在实际操作中仅发放给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是排除在外的,而在现实中,个人开办的小作坊、小窝点也是污染的重要源头。因此我的疑问是,新环保法第四十五条中的其他经营者是否包含个人?新大气法、水法中关于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又是否包含个人?
 
  回复
 
  您好!您的来信“关于申请排污许可证主体的疑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确定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基本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考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确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类别。目前,我部正在依法制定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关于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监管的回复

  来信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为环境现场执法提供了保障。然而,一些重点排污单位选购监测设备时常常遇到一些问题:设备生产厂商情况不能了解,设备的数据监测准确度不能评估,设备的稳定性不得而知。一些地区时常出现在线监测设备垄断的情况,不利于在线监测设备市场化的原则。建议:1、公开在线设备生产厂商设备名录及其相关企业相关信息。2、在线监测设备实行二维码管理,通过编码增强防伪性。3、简化验收程序,定期对在线设备进行有效性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4、实施不定期抽查、督查制度,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格处罚。5、推广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制度,明确排污单位及在线监测运营单位主体责任,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性。
 
  回复
 
  您关于《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监管》的来信收悉,信中您提到的一些问题确实存在,结合我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管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选购
 
  201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则更进一步明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按照上述法律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购、安装责任主体是排污单位。据了解,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分别针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开展了适用性检测和环保产品认证,相关结果已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网站发布。其中,适用性检测公示包括了仪器设备生产厂家、产品型号、检测报告编号、检测项目、有效期等信息,环保产品认证则包括了产品名称、获证单位、证书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我部将在以后工作中要求排污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建设自动监控监测系统,并积极推动、鼓励排污企业选购符合适用性要求和相关认证的产品。
 
  二、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和运行管理
 
  我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七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结合法律规定,企业是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主体,因此监控设施的验收应当为企业。
 
  2014年初,按照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被废止,其中关于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维护资质也相应取消。为了指导各地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帮助排污单位选择运维水平较高、技术力量强的第三方运营单位运维监控设施,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组织开展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评价是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单位提供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
 
  目前,我部正在研究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要求,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方面的机制进行改革,结合修订《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令第19号)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等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强化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新“两高”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指导各级环保部门规范执法、科学执法,在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数据的作用。
 
  关于低频噪音的回复

  来信
 
  现在住宅区低频噪音的纠纷特别多, 我想咨询一下现在我国有没有关于低频噪音的法律法规,如果有具体是哪部法律法规,具体检测低频噪音的机构有没有,如果有是哪家机构。谢谢
 
  回复
 
  环境保护部网站“部长信箱”办理单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我国对环境噪声(包括低频噪声)的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规定有低频噪声控制内容,适用于工业企业(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二、具备有关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均可以依据GB 12348-2008、GB 22337-2008开展低频噪声监测工作。
 
  关于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的回复

  来信
 
  我是一名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在最近的实验数据结果计算中发现HJ/T63.1-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标准中滤膜和滤筒的计算公式有错误。本人认真对比了《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关于镍的计算,发现HJ/T63.1-2001确实是计算失误。错误地方为:换算比例应该为1000,结果写成了1000000。望告知该标准是否有误?还是我理解错误?谢谢!
 
  回复
 
  您好!你于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来信“关于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1—2001)9.1节中以滤膜、滤筒样品分别计算大气固定污染源中镍含量的公式存在错误,其换算比例应为“1000”,误写为“1000000”。鉴于目前未立项开展该标准的修订,为尽快修正该标准中的错误,我部将以修改单的形式修改该标准。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对《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建议的回复

  来信
 
  我公司认真学习研究了环保部《关于征求<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土壤函[2017]367号)的文件精神,认为锌渣可列入《排除清单》,但锌灰不应列入《排除清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锌灰不应列入《排除清单》的原因 (一)锌灰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应属于危险废物。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5— 2007)规定:与水或酸接触产生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固体废物,属于反应性危险废物。锌灰含锌量很高(约70%),遇酸类、水等会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氢气和热量,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故锌灰应为危险废物。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还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目录》(2016)序号2358项包括锌尘、锌粉和锌灰,故锌灰应为危险废物。
 
  回复
 
  您来信提到“关于对《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的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危险废物名录、豁免和排除管理制度是危险废物分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危险废物的性质、进入环境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所进入的环境条件不同,其最终的影响或后果也不一样,对环境风险大的危险废物需要采用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实行优先控制,而对产生量小、分散、风险小的危险废物则可以采用豁免方式进行管理,对明确环境风险是可接受的废物采用排除的方式进行管理。
 
  我部2016年修订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首次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为科学合理减少危险废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提升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我部于2017年3月发布了《关于征求<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土壤函〔2017〕367号,以下简称《排除清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目前,这项文件已完成向社会各单位的意见征集,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将按程序报批发布。
 
  您来信提到建议将锌灰不纳入到《排除清单》中。经综合各单位意见,我部同意您所提意见,在《排除清单》的修改完善稿中已经将锌灰删除。热镀锌工艺分为两类,使用氯化锌、氯化铵等助焊剂的热镀锌工艺和不使用助焊剂的热镀锌工艺。在使用助焊剂的工艺中,氯化锌、氯化铵等均挥发进入烟尘中,锌灰中会残留高含量的氯化锌或氯化铵锌,可能具有一定的危险特性。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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