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暂将锅炉、碱回收炉烟囱列为主要排放口,石灰窑炉、焚烧炉烟囱列为一般排放口。
废气污染物需包括无组织排放源,主要无组织排放源包括煤场、原料堆场、制浆(蒸煮、洗涤、漂白)和碱回收工段(蒸发)、污泥储存间、石灰石粉仓、液氨(氨水)罐区等,对照以上无组织产生节点,明确主要污染因子;有组织排放源中石灰窑的污染因子不包括林格曼黑度;
由于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采用的是协同治理措施,因此其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无”、或 “/”,并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备注“协同处理”;
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表5-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废水类别可合并,也可单独填报;
对于制浆及造纸工段产生的废水需包括《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中的pH值,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NH3-N),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因子,如涉及到元素氯漂白工艺,还需增加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及二噁英因子,并单独列出车间排放口;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中,除间接排放及单纯利用商品浆的造纸企业可采用两级处理达标排放外,其余均需采用三级处理工序,对于制浆企业、制浆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三级处理一般采用Fenton处理,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废水治理措施,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表7-污染因子数量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对于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必须进行填写。
7、表8-对于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等需申请许可排放浓度,无须申请许可排放量;对于主要排放口申请许可排放量,对于碱回收炉的烟尘和二氧化硫不申请许可排放量,仅对氮氧化物申请许可排放量;
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取严;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与计算过程保持一致;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对于一般排放口,若执行大气综排,除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是120mg/m3以外,还应补充排放速率要求。
8、表9-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治理措施填写符合实际;标准填写应明确。对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无要求的无组织产污环节,如无特殊规定,不建议给出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量化考核要求,仅说明控制措施即可。
9、表11-如涉及到元素氯漂白工艺,在此表中车间排放口控制污染因子为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及二噁英因子。
10、表12-间接排放废水应写明受纳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外排浓度限值。
11、表14-一般对COD和氨氮申请许可排放量;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取严;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参数计算可参考《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的要求。
12、表15-监测因子数量及最低监测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及最新发布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的要求。间接排放的造纸工业企业参照执行直接排放的造纸工业企业废水外排口监测指标及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