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通过验收”岂能随便说说?镇海一企业因环保验收弄虚作假被罚
日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向镇海某涂装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为由,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同时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6万元。到底是什么样的“弄虚作假”会受到如此处罚呢?
日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向镇海某涂装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为由,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同时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6万元。到底是什么样的“弄虚作假”会受到如此处罚呢?
今年2月24日,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镇海某涂装企业雨排口、生产废水排放口未安装在线监控装置,也未与区环境监控中心联网。而企业在2019年12月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中却称:“生产废水及雨排口按规范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的监控中心联网”,并据此得出验收结论:“主体工程和配套环保工程建设内容已完成,基本落实了‘三同时’要求;通过逐一检查,未发现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该项目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属于“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之一。而企业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中声称“该项目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经是弄虚作假。
最终,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构成违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宁波市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生态环境部门作出了前述处罚决定。
排放口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从2019年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由原来的监管部门验收变为建设单位自行验收;无论是建设单位自己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自行验收,都要依法依规履行验收程序,如实填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
危险废物随便委托他人处置?这家企业被罚款还有人要进拘留所
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发现这样一个现象:有些企业为了方便和节省正规处置的成本,会把产生的危险废物随便委托给别的单位或个人处理,而不管对方有没有法律所要求的资质。“反正我已经交给你处置了,接下来的事跟我没关系。”这大概是常见的委托人心理。
真的没关系了吗?最近,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办理的一起涉危险废物案件给出了回答——
今年2月10日,区生态环境分局在蛟川街道金江路-中官路南侧桥下发现一堆非法倾倒的废弃物,其中包括废PU(聚氨酯)胶水桶(含胶水)和泡沫塑料等。根据现场遗留的信息,执法人员追踪到宁波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查实其将废PU胶水桶(含废胶水)委托给无许可证的个人收集、处置,造成非法倾倒。
非法倾倒的危废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这些废PU胶水及胶水桶均为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危废经营单位收集、处置或利用。案发后,该企业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下,委托正规的危废经营单位处置了该批危险废物,总量有1.02吨。
最终,涉事企业不但没有省下处置费用,还受到严重的行政处罚——
今年4月,区生态环境分局经过调查认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固废法有关规定,并参照《宁波市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该企业被处以罚款20万元。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固废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目前,生态环境部门正在办理相关手续,案件将移交给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