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关于余热发电的考核问题
这是大家争论已久的问题,因为余热发电与烧成煤耗有一定的影响,特别在对一条线的运行考核上,是以多发电为主还是以降煤耗为主,我认为关键要把握一个度,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互相兼顾,不应该因为重视这一方面而否定了另一方面。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对局部的具体情况往往不是最佳的方案。
5.1 按“熟料标煤耗发电量”考核
“熟料标煤耗发电量” 概念,用于某条线的前后对比,考核其是否取得进步,是一个不错的想法;但对于集团内不同生产线的对比,就显出了他的局限性,由于其工艺、装备、原燃材料不尽相同,决定了他们的煤耗不可能相同,当煤耗降不下来时更应该多发电、更有条件多发电,如果强制的控制发电量,只能是造成人为的浪费而已。
“熟料标煤耗发电量”的本意是:“防止为提高发电量多烧煤,在降低煤耗的基础上多发电”。后半句是对的,但前半句值得商榷。为什么要“防止为提高发电量多烧煤” 呢?关键是多烧了多少煤、多发了多少电,国家规定的发电对标系数为350g/kWh,如果因为多烧了300g煤而多发了2kWh的电,又有什么不可以呢?事实上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余热发电比要淘汰的小火电还要小,它之所以受到国家的鼓励,并不是效率高,而是因为它能利用余热,这是实事求是的体现。对于多烧一点煤如果多发的电投入大于产出、在大的环境中总煤耗是降低的,我们也应该实事求是。
5.2 按“余热利用率”考核
某集团在运行考核上:对2005年以前建设的窑,考核指标为40k Wh/t熟料;2005年以后建成的非四代篦冷机窑,考核指标为37kWh/ t熟料;2005年以后建成的第四代篦冷机窑,考核指标为34kWh/t熟料。根据技术装备水平的先进程度,考虑他们具有的潜力大小,分别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就是概念性的统一考核一个余热利用率。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设计为四级预热器的窑,可以发到44 ~46kWh/t熟料,而设计为五级预热器的窑最多也就能发40~42kWh/t熟料,不能按同一个“熟料标煤耗发电量”来考核。但这么具体的考核指标的制定依据又是什么呢?
5.3 按“熟料综合能耗”考核
我们不应该把自己禁锢在“余热发电” 这个小概念上,而必须把自己放在“综合能耗” 这个大概念中。就现有的水泥窑和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水平,正常的余热利用应该在40kWh / t熟料左右,再增加发电量就可能导致煤耗的增加。但企业发电煤耗增加时,国家总的发电煤耗却不一定增加,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时还可能降低。
参照国家规定的350g/kWh的发电对标系数,作为集团化的管理考核,为引导各
公司寻求最低的综合能耗,应“以40kWh / t为基数,每多发一度电奖励350g/t熟料的煤耗指标”,让各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追求最佳能效。其结果是,在国家总的电煤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也获得了效益最大化。
实际上,对某条水泥熟料生产线来讲,余热发电除了对煤耗有影响外,对熟料生产系统的电耗也有影响,余热发电的自耗电量也是一个指标,但不管是煤耗、电耗、余热发电、自耗电量,都是这条线的综合能耗问题。
我们很难把这些能耗分得清清楚楚,也没这个必要。如果我们不去细抠什么煤耗、电耗与发电,而是直接考核这条线的综合能耗不是更全面、更合理吗!事实上这是行得通的最佳考核方法:
熟料综合能耗 = 系统总煤耗 +(系统总电耗-余热发电)×K
系统总煤耗:包括烧成煤耗、余热发电等增加的煤耗;
系统总电耗:包括烧成电耗、余热发电增加的烧成电耗、余热发电自耗电等;
K为煤电转换系数。
如果按国家规定的350g / kWh的发电对标系数,则K为0.35kg ;
如果以企业效益最大化考虑,按一般水泥企业进厂煤价0.8元 / kg、电价0.6元 / kWh、余热发电综合成本0.2元 / kWh计,则:
K = ( 0.6-0.2 ) / 0.8 = 0.5kg
进一步讲,就是在余热发电上,如果“补燃或变相补燃” 能降低综合能耗就可以适当补燃;当然,补燃不一定是烧煤,生活垃圾、木业垃圾、矸石煤泥、工业有机垃圾、农业秸秆稻壳、食品工业的排渣等,都可以作为补燃的材料,既避免了这些垃圾对环境的影响,又增加了单靠余热发电没有用完的低温余热的利用,不是很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