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鲁政发〔202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扫除无效制度约束,释放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政府组织对2020年6月30日前发布、现行的3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省政府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等1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9日印发
其中环保文件: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7】43号宣布失效。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扫除无效制度约束,释放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对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4月19日,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政发〔2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
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涉及2020年6月30日前,现行的3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口岸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起草或实施。
二、《决定》的起草过程
2020年7月,省司法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了清理工作专班,制发了省级规范性文件清理通知,采取“部门提报文本—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省司法厅复核—清理结果公布”四步走模式,全面开展清理工作。本次清理工作创新运用政府购买服务,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委托两家第三方机构承担。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清理意见,省司法厅组织了复核,征求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决定》。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部分指出了清理工作的目的,明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等1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要求“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附件部分按时间顺序列举了宣布失效的1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其中,前4件未标注有效期,但是已经超过《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最长有效期5年,或者“试行”“暂行”文件的最长有效期2年;后10件标注了有效期,超过有效期而失效,《决定》进一步明确宣布其失效。
《决定》宣布失效1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占清理总数的比例为41%。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