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您好,法岸环境律师,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某县污水处理厂通过公开招标与A公司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由A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厂内所有建筑物、设备的运行管理,做到各项指标达标排放。执法人员到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恶臭治理设施停运,认为存在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请问,若违法行为成立,违法责任主体是委托运营方污水处理厂,还是实际运营方A公司?
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7日
【解答】
若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责任主体应该是实际运营方A公司。
(一)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违法行政责任
污水处理厂经过公开招标,与A公司签订托管运营合同,将公司所有建筑物和设备委托给A公司运营管理,恶臭治理设施也处于运营方的全部管控之下。虽然排污许可证上的排污单位为污水处理厂,但是实际运营人为A公司。在A公司运营期间,如果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是A公司。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实际行为人A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行政责任。
(二)污水处理厂不存在违法的主观过错
已经发布并将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该法虽未施行,但“无过错不处罚”很早就已经成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不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其主观上当然不存在违法的过错。因此,污水处理厂不应承担违法的行政责任。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