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生态环境部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将于近期陆续进驻山西、辽宁、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云南8个省(区),开展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行为期约1个月的督察进驻工作,具体如下:
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一览表
01环保督察将涉及哪些行业?
此前,在生态环境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为更好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将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从15个扩展到39个:
一、长流程联合钢铁;二、短流程钢铁;三、铁合金;四、焦化;五、石灰窑;六、铸造;七、氧化铝;八、电解铝;九、炭素;十、铜冶炼;十一、铅、锌冶炼;十二、钼冶炼;十三、再生铜、铝、铅;十四、有色金属压延;十五、水泥;十六、砖瓦窑;十七、陶瓷;十八、耐火材料;十九、玻璃;二十、岩矿棉;二十一、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二十二、防水建筑材料制造;二十三、炼油与石油化工;二十四、炭黑制造;二十五、煤制氮肥;二十七、农药制造;二十八、涂料制造;二十九、油墨制造;三十、纤维素醚;三十一、包装印刷;三十二、人造板制造;三十三、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
02 督察哪些地方
山西、辽宁、安徽、江西
河南、湖南、广西、云南
03督察以下情况
1)省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
2)省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和担当作为情况
3)地市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04重点督察以下内容
1)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件的办理情况
2)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3)长江大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4)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以及去产能“回头看”落实情况
5)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生态环境风险及处理情况
6)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7)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8)生态环境保护思想认识、责任落实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05地方检查会检查哪些呢?
1、生产配件的同时有出来粉末的辅料、相关的燃煤锅炉等设备要查封;
2、发现有噪音、气味浓的产品也要整顿;
3、没有营业执照、不规范的厂家需要重新整顿;
4、顺带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5、顺带查伪劣及假冒仿牌的。
6、偷排废水;
7、排放油漆味等刺鼻气体;
8、低频噪音或噪音过大;
9、粉尘污染;
10、未公示环评;
11、无环保审批手续;
12、电机组存在运行安全隐患;
13、违法建设;
14、私设暗管排污;
15、煤渣到处飘散;
16、纸渣挖坑填埋存在问题;
17、无废水回收系统;
18、未办理取水许可;
19、没有亮照经营;
20、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存贮其他废弃物;
21、治污设施简陋老旧问题;
22、烟尘排放浓度超标;
23、厂区堆积垃圾未及时处理;
24、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25、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26、排污许可证过期;
27、非法生产;
28、过滤池COD超标;
29、无排污许可证。
主要有六大方面
(一)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废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监察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是否设置标志牌等。是否按照要求设置在线监控、检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收情况
(二)废气污染检查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性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境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污染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照要求采取了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58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需要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四)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五)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查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进行防渗漏、防腐措施。有地下水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六)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看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