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就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不合理设定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关于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不合理设定问题的回复
来信:
2017年6月发布《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地表水21项指标中pH值的浓度根据该规定11页码中的数据修约要求,应该保留一位小数,但是国家环境监测总站至县级站统计数据时都按照整数进行分析排名,其中pH值极容易造成排名不合理。例如两个水质断面除pH外其余项目都达到或优于3类标准,一个pH指为8.6,一个断面为9.4,修约后都是9,但是一个是劣5类水质,一个至少3类水质,这样两个断面排名一致,这样实际排名有误。而且,pH值不统计小数位数,各个城市水质排名误差较大,可能出现pH值单项指标分指数为0,个别断面水质很好但因pH值导致排名垫底,希望上级确定该统计方式设定合理性,不因为不合理设定导致水质排名垫底,给予基层工作人员更高的积极性。
回复: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所有监测指标的手工和自动数据参与统计后采用修约后的数据进行水质评价,其中pH值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保留整数。 而依据《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7〕51号),各城市的水质指数是在断面水质评价指标基础上进行计算得出的。为了充分区分各城市的结果差异,在计算结果中各项指标浓度值保留小数位数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Ⅰ类标准限值多1位,若按此修约为0则至少保留1位有效位数。城市水质指数CWQI城市保留4位小数位数,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城市保留百分数2位小数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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