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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4月起,这些新的环保政策、标准正式实施

  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 | 发布时间:2021-04-02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21年4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
 
  全国文件及标准
 
 
  为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和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性,环境部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及格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将报告表分为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配套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内容及格式的通知》(环发〔1999〕178号)废止。
 
 
  为适应当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需要,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有机衔接和信息化建设,环境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于2021年4月1日启用,《关于启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 905号)及所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同时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
 
  改善环境质量,环境部印发《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 2020)。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
 
  改善环境质量,环境部印发《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 2020)。本标准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
 
  改善环境质量,环境部印发《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 2020)。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在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工作,环境部印发《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该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废止。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4寸及以上且25寸以下阴极射线管电视机每台补贴40元,单桶洗衣机、脱水机(3公斤<干衣量≤10公斤)每台补贴25元,整体式空调器、分体式空调器、一拖多空调器(含室外机和室内机)(制冷量≤14000瓦)每台补贴100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和推动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化学原料药制造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硫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再生橡胶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锗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住宿餐饮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淡水养殖业(池塘)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6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这部法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近日,《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印发。本标准规定了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给出了相关的油墨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包装标志和禁用溶剂清单,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实施。
 
 
  2020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了标准《GB/T 2589-202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实施。《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作为一项最为基础的节能国家标准,在国家、地区、行业、企业等不同层面的能源核算、能源统计、能源管理、能耗限额制定、能源模型应用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地方文件及标准
 
 
  2021年2月22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该条例于4月1日起实行。本条例适用于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等活动。本省行政区域内白洋淀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利用、环境污染防治、防洪排涝、生态修复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广东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等,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本通知自2021年4月15日实施,有效期3年。
 
 
  3月23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浙江省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绿色准入指导意见(试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建设的新建、扩建、技改或搬迁的数码喷印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均满足生产工艺、指标体系等两方面要求的数码喷印项目,属于本指导意见所指的绿色准入项目。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4月25日起实施。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有关要求和部署,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本方案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土壤环境背景值》规定了韶关市土壤环境中镉、汞、铅、锌、铜、铬、镍、砷背景值的术语和定义、监测与分析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背景状况评价与管理,自2021年4月5日实施。
 
 
  浙江省地方标准《环境保护设施公众开放导则》发布,并将于4月12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全国首个省级环保设施公众开放地方标准。至此,浙江省环境保护设施公众开放标准化和规范化有据可依。
 
 
  《加油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规定了加油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现场安全、技术要求、报告编制和资料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在营或废弃加油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加油站地块日常环境监测和其他建有地下储罐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参照执行。本文件自2021年4月4日实施。
 
 
  《海水增养殖区环境微塑料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海水增养殖区环境中微塑料的监测内容与方法、样品分析、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海水增养殖区水体、沉积物中的微塑料监测。本文件自2021年4月11日实施。
 
 
  《泥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规定了底泥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的点位设计原则、点位布设方法和信息统计。本文件适用于河流、湖泊(水库)及入海河口等水域底泥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河道清淤、湖泊疏浚、滨海河口整治和水体生态修复治理等项目中,有关底泥的监测点位布设参照本规范执行。本文件自2021年4月11日实施。
 
 
  《陆水域“测水配方”水生态养护技术规范》规定了内陆水域“测水配方”水生态养护的原则、水环境监测和水生生物资源调查、水域环境生态响应评价、水生态养护模式构建、生物操纵配方技术参数、生态监控与资源养护。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内陆湖泊、水库和城市水系不同功能水域的水生态养护工作。本文件自2021年4月11日实施。
 
 
  《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与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与要求,监测点位与设备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信息终端,系统交付,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内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与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本文件自2021年4月11日实施。
 
 
  《滇池蓝藻处理站藻泥含氮、磷的计量方法》规定了对藻泥的称量及记录、采样,氮、磷含量检测及总量计算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滇池打捞蓝藻处理后产出藻泥含氮、磷的计量。本文件自2021年4月20日实施。
 
 
  《滇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及限值》规定了昆明市滇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监督管理。本文件适用于500m3/d以下规模(不含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混有乡(村)镇工业污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本文件自2021年4月2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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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标准   环保政策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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