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期,违法倾倒化工废料导致多人死亡的事故引起广泛关注。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施行半年,危废处置,企业怎么做,政府怎么管,值得关注。
建议一:加快实现危险废物管理的良法善治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特性,因其来源广泛、成分复杂,其贮存、使用、运输、处置等诸多环节都存在环境和安全风险,历来是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近年来,因危废违法处置导致的环境事件不断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带来一定冲击。为此,应当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危废管理的良法善治。
坚持多方发力
构建危废监管共治格局现实中,危废监管的“盲点”和“堵点”较多。从监管主体来看,以危险化学品为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部门定位上应当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运输、经营及其废弃后处置的整个环境监管过程,应急管理部门则应当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运输、经营的安全监管工作。但两个部门的职能如何优化,协作机制如何建立,仍是待解的难题。而从监管对象来看,企业往往将重点放在废水、废气的达标排放上,对危废的危害及相关管理政策不够熟悉,对建立完善的危废管理制度有所懈怠,台账资料、贮存场所等无法达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标准。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是,由于环评报告编制时间较长,一些企业实际的生产工艺路线、原辅材料使用等已经发生改变,导致危废实际产生量与环评预估量相差较大,给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后续监管带来障碍。更有甚者,某些企业在开办之初就采取阴阳设计图、厂区内预留地下填埋空间、明暗管双排污系统等方式,为偷排、偷埋做好准备,放任“跑冒滴漏”等所谓生产漏洞长期存在,或者将危废直接作为产品售卖。此外,基层危废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严重不足,面对危废突发事件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匮乏,也使得相关工作时常陷入被动。
建议二:企业应该如何落实新固废法
在前不久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表示,今年将开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 执法检查,并开展专题询问。这条新闻再次引起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关注。修订后的新固废法实施半年多来,其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产生了重大影响,完善了对固体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方位的严密监管。在新形势下,企业要高度重视国家严格管理固废处理处置的规定和要求。
企业固体废物处理合规建议
(1)事前评估并采取相关措施: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在项目开展前应当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评估计划采取何种措施以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2)事中严格执行环保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新固废法的相关要求,把合规落到实处。(3)事后妥善处置遗留固废:企业除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做到合规外,还要确保退出后不遗留固体废物产生的污染问题。
固体废物处理现状与相关政策
根据新固废法第124条,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从类别上来说,其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其中,工业固体废物,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最为常见。据统计,2019年大、中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3.8亿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4498.9万吨。
从固废处置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常用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压实、破碎、焚烧、热解、生化处理等,处理方法仍比较传统,很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影响生态和人类的健康。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固体废物的利用水平不高,固体废物“上山下乡”及非法转移处置等问题仍较突出。除了修订新固废法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全面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堆存,提升危险废弃物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以新固废法修订为契机,相关部委相继废止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其他六部规范性文件,发布了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并公开征求关于危险废物鉴别、转移及环境管理信息化等有关立法建议,使得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对于企业而言,认识绿色发展新形势、理解法律法规新要求已刻不容缓。
新法变化及其对企业固废处理的影响
新固废法全面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细化了对固体废物处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强化了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监管等,这些都是企业安全监管必须关注的红线,以下结合实际案例,选择重点内容进行说明。
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管理台账相同,新固废法第78条也明确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将此前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上升为法定要求。除此之外,新固废法还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否则,根据该法第112条规定,会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