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
《草案修改稿》在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新增了交易产品、配额总量与分配方法确定、自愿减排核证、碳排放政府基金等内容。
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曾公开征求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半个月前,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陆新明在中国碳达峰碳中和成果发布暨研讨会上表示,将加快全国碳市场建设,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立法审查进度,争取今年出台。
新发布的《草案修改稿》显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主要是碳排放配额,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碳排放配额是经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核定、发放并允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在特定时期内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以“吨”计。即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碳排放配额分配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
《草案修改稿》显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在中国境内实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减少。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购买经过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用于抵销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清缴。
此外,国家还将建立碳排放政府基金。
重点排放单位有偿分配碳排放权产生的收入,将纳入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管理,用于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温室气体削减重点项目。
《草案修改稿》称,该暂行条例施行后,不再建设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曾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湖北省、广东省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2013年起,深圳、上海、北京、广东等省市陆续启动了碳交易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