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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监管规定:环评合同中明确环评质量要求,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1-02-08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规定,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元并举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管体系,促进环评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环评技术水平的提升,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对在沪从业的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环评行业秩序,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如下:
 
  一、严格依法开展环评业务
 
  (一)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填报本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信息,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守信承诺书”(见附件),接受市区两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重新提交“守信承诺书”。
 
  (二)环评编制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环评各项技术导则和规范开展环评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编制人员、环评文件质量等的管理,依法对出具的环评文件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三)环评编制单位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评业务。
 
  (四)在环评文件审查期间以及审批后,环评编制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方的约定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并在建设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群众信访答复等工作中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
 
  二、加强环评编制单位内部管理
 
  (一)环评编制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不断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建立和实施覆盖包括现场踏勘、报告编写、审核、存档等环评工作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文件。
 
  (二)环评编制单位应规范从业行为,具备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档案管理系统,规范环评合同签署。鼓励建立激励机制,引进人才,不断提高环评工作质量。
 
  (三)环评编制单位应独立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确需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专业性和基础性工作,应明确委托事项,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技术报告等内容。
 
  三、加强环评编制人员管理
 
  (一)环评编制单位应加强编制人员管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的全职人员,其中编制主持人还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编制人员不得出借、出租个人资格证书,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或审核的有关环评文件中署名或签字,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不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环评结论。
 
  (三)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应当深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组织现场踏勘、全过程组织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原则上应参加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会并负责汇报环评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加强环评质量及档案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环评工作,并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在委托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时,应选用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编制单位,并在合同中明确环评文件质量要求。在环评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加强组织管理,与编制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
 
  (二)环评编制单位应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实行环评工程师和编制单位双重把关的质量审核机制,制定并实施编制单位内部环评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流程,不得隐瞒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编造数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技术评估单位和评估专家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严把环评文件质量关,发现环评弄虚作假、不符合规范要求等严重质量问题后应及时报告给审批部门调查处理。
 
  (四)环评编制单位应建立所承接项目的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项目合同,编制单位内部质量保证管理或审核记录,环境监测报告,环评文件最终审批稿纸质件(须包括编写人员签名、建设方和编制单位印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评文件的批复以及其他应存档的材料。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信用监管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检查、复核、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环评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编制规范性检查、编制质量检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三部分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日常检查覆盖所有审批项目,市、区两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过程中开展编制规范性检查,审批过程中开展编制质量检查。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项目,在报告审查阶段开展编制质量检查。
 
  开展技术评估的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机构对发现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应及时报送相应的审批部门。
 
  (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各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开展复核,对抽取的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编制质量检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等,每年的年中、年末各开展一次。复核采取专家盲审、现场检查形式开展,遵循面上普查、点上深查原则,对编制质量差的单位及人员加大检查力度。
 
  (三)随机抽查由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管理发现的问题,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随机抽查,落实问题追踪机制,抽查内容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四)市、区两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管理办法》予以行政处理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记分,全面落实“一处失信,全国通报,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要求。
 
  各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本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规范性存在问题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处理处罚并失信记分,处理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六、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为规范环评行业市场秩序,倡导环评编制单位自觉抵制恶意竞争、市场垄断、超出技术能力承揽环评业务等行为,净化环评市场。支持环境学会环评分会建立行业自律公约,组织行业自律检查,开展论坛和讲座,对典型问题制定“一问一答”等方式进行指导,引导帮助环评编制单位和人员提升能力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
 
  为强化全社会监督机制,市区两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环评信息公开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鼓励公众、社会组织通过“12369”、信访举报等方式对违反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环评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举报。对反映的问题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核实处理。
 
  七、其他
 
  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上海化工区范围内承担环评业务的环评编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管理,分别由各管委会参照区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职责开展。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原《关于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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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评行业   环评监管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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