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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发文: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VOCs治理工程设施建设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1-02-04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

  鲁环字〔2021〕8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设施建设。对治理设施不齐全、运行效果不理想、挥发性有机物不能有效收集和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开展全面排查,督促未完成治理设施更换或提升改造的企业加快工作进度,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提高处理效率,确保达标排放。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设施建设,为夏季有效控制臭氧污染奠定基础。
 
  二、提早协调企业错时停产检修。指导辖区内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制定全年停产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协调企业将停产检修时间安排在4月15日至10月15日之外的时间段内。对确实不能安排的,组织企业制定停产检修期间的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措施,将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尽可能收集完全并及时处理。停产检修计划汇总后填写附件1。
 
  三、持续开展旁路摸底排查。开展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摸清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情况。对非必要旁路,督促企业于2021年4月1日前拆除;对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要求企业报备,通过安装铅封、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和保存使用记录等方式加强监管。排查情况汇总后填写附件2。
 
  四、继续开展错时加油。鼓励加油站在夜间加油、卸油,出台夏、秋季晚8点至早6点加油优惠政策,通过市场手段和公告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错时加油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三级油气回收的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五、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情况排查。落实《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鲁环发〔2020〕50号)相关要求,开展石化、化工行业企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加大对火炬系统检查力度,杜绝企业利用火炬系统排放废气,排查情况汇总后填写附件3。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全面掌握储罐底数,将储罐密封点检修纳入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排查,排查情况汇总后填写附件4。开展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严查超标排放、油气回收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排查情况汇总后填写附件5。
 
  各市要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拉条挂账、编制清单,督促企业整改落实。2021年2月5日前,将附件1—5加盖公章后发送至联系邮箱,同时发送电子版。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各市排查情况适时组织核查。
 
  联系人:大气处王琦
 
  联系电话:0531—66226591,66226324(传真)
 
  联系邮箱:daqichu@shandong.cn
 
  附件:1.重点行业停产检修计划汇总表
 
  2.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汇总表
 
  3.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汇总表
 
  4.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情况汇总表
 
  5.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汇总表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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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挥发性有机物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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