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按照环保部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逐步扩展纳入在线监控的企业范围。企业应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区级、市级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控。市区环保局要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市环保局组织自动监控系统专项检查,对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联网、数据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超标企业达标排放,严厉打击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实施超标报警督办制度,开发污染源超标及异常数据报警平台,通过报警平台向污染源所在区环保部门发送电子报警单,各区环保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核实处理,并建立报警督办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实施超标排污联合惩戒。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6〕18号)的要求,建立全市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七)全面推进信息公开。按照便民、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深入推进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工作。除保密信息外,应全面公开执法查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信息。
市环保局定期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环境信息公开专项检查方案,组织各区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检查。各区环保部门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开展自行监测,并通过网络、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据相关要求如实或按时公开环境信息的,要依法严格处罚。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以节能环保技术超市为依托,构建科技成果推广与技术交易平台,为企业的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流提供支撑。发挥环保优势领域的引领作用,全面依托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低碳发展研究中心、恶臭控制技术工程中心的技术优势,提升环境问题解决能力,推动实现科学治污、高效治污。做大做强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中心,推动建立技术创新联盟,促进各类技术研发平台信息、资源的共享应用,逐步构建环保领域技术研发大平台。
(九)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以推动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结合我市环境管理实际需求,完善我市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做好天津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017年,编制完成《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和规范文件;与北京市、河北省共同制订、发布、实施《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
四、进度安排
(一)工作部署。2017年3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及达标评估技术要求,明确责任分工,部署相关工作。
(二)技术培训。2017年4月底前,市环保局组织区环保部门技术骨干和相关企业环保负责人开展达标计划技术培训。2018年、2019年各举办1次技术培训。
(三)排查评估。按照“自证守法”的原则,全市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企业完成自评,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并向所在区环保局提交自评报告、监测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各区环保局应组织专家对本辖区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企业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现场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0%,并于2017年5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本辖区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2017年6月底前,市环保局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区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抽查,形成天津市总体评估报告,并将结果报送环保部。
自2017年7月起,各区有序开展其他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评估工作,并于2018年底前完成。
(四)整改落实。各区环保部门应从2017年7月份起,每月3日前将上月8个行业执法检查、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上报市环保局。2017年底前,各区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企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并于12月底前提交整治报告;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2020年,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成效。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区环保部门应按照市环保局统一部署,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细化并落实达标计划,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达标排放。
(二)加强制度衔接。做好与排污许可改革的衔接,统筹考虑排污许可证发放和达标计划推行的工作安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各区环保部门应严格依据排污许可证所载明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照许可的方式、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级环保部门应落实全面达标排放所涉及排查、评估、培训、监管等相关费用。各区应督促项目实施进度,落实配套资金,合理使用资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保障财政资金及时发挥效益。
(四)做好宣传报道。各区要有序做好达标计划的宣传引导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严重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曝光,及时公开查处结果,形成有力震慑,营造良好的环境守法氛围。
(五)鼓励社会参与。推广实施环保有奖举报,鼓励公众、环保组织、行业协会、同业企业积极参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完善舆情快速应对机制,对媒体曝光的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快查严处,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六)强化监督评估。各区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达标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环保部、市环保局将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达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跟踪评估,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对环境质量一段时期得不到有效改善、区域内企业超标排放情况严重的区、地区,环保部将实施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对于第三方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建立黑名单。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7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