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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新颁布的碳排放与核算系列地方标准

  来源:中环联合 | 发布时间:2021-01-21

  背景介绍
 
  碳排放核算标准来了!七大行业二氧化碳『排放与核算』系列地标发布
 
  近日,北京市正式发布《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七项标准,涵盖电力、热力、水泥、石化、工业、服务业、交通运输等7个纳入北京试点碳市场的行业,标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北京市首次以地方标准方式明确北京试点碳市场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报告的范围、核算步骤与方法、数据质量管理和报告要求等内容,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统一的、标准化的要求和数据收集与监测方法。
 
  与《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2020版)》(以下简称“原指南”)相比,本次新发布的七项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新地标”)主要有以下变化:
 
  碳排放核算标准来了!七大行业二氧化碳『排放与核算』系列地标发布
 
  01

  优化核算和报告范围,向全国碳市场对标看齐
 
  1)所有行业均将移动排放源纳入核算和报告范围
 
  原指南各行业的核算和报告范围均仅纳入固定源排放(除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外),未纳入移动源排放,只要求将移动源的化石燃料消耗量作为信息项予以报告。新地标在纳入固定排放源的基础上,明确将移动排放源也纳入各行业的核算和报告范围,与全国碳市场对于移动排放源的核算和报告要求一致。
 
  2)除电力和水泥行业外,其他行业均将外购热力纳入核算和报告范围
 
  原指南各行业的核算和报告范围均不包含外购热力排放,仅要求将外购热力消耗量作为信息项予以报告。新地标对于除电力及水泥以外的其他5个行业,均明确将外购热力也纳入核算和报告范围,并给出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在标准附件也对应新增饱和蒸汽和过热蒸汽热焓表。
 
  由于电力行业本身不涉及外购热力,而北京只有2家水泥企业,都不涉及外购热力。因此,对于外购热力的核算和报告,实际上新地标与全国碳市场的要求一致。
 
  3)电力行业将脱硫过程排放纳入核算和报告范围
 
  原电力行业指南的核算和报告范围不包含脱硫过程排放,新地标将脱硫过程排放纳入核算和报告范围,且核算方法和相关缺省值,与《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要求完全一致。
 
  4)石油化工行业将碳酸盐使用过程分解产生的排放纳入核算和报告范围
 
  原石油化工行业指南未考虑碳酸盐使用过程分解产生的排放,新地标将该部分排放纳入核算和报告范围。
 
  5)扩大道路运输业地标的适用范围和核算边界范围
 
  原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指南仅适用于公共电汽车客运(5411)和城市轨道交通(5412)两个道路运输子行业。新地标在原指南的基础上,将标准适用范围扩大到公共电汽车客运(5411)、城市轨道交通(5412)、出租车客运(5413)、公路旅客运输(542)及道路货物运输(543)等子行业。这意味着自2020年度起,出租车客运、公路旅客运输及道路货物运输将正式纳入北京试点碳市场。
 
  另外,北京市的部分道路运输企业涉及跨市运营,原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指南规定的核算边界不包括报告主体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固定设施排放量,而新地标明确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进行核算和报告,核算边界范围既包括京内固定设施排放源也包括京外固定设施排放源。
 
  02

  统一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和排放因子缺省值
 
  原指南各行业的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和排放因子缺省值有所差异,新地标各行业则采用统一的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和排放因子缺省值。
 
  03

  优化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和排放因子的实测要求
 
  对于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原指南各行业均既给出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缺省值,也给出实测要求,但原指南的实测要求普遍与全国碳市场的实测要求有较大差异。新地标各行业对于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的实测要求,基本遵循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对应指南的实测要求,只有道路运输业行业要求只能采用标准缺省值。
 
  对于化石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新地标仅对电力行业既给出缺省值,又给出与《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相同的实测方法,而对于其他六大行业,则全部统一采用缺省值。
 
  04

  不再区分新增设施和既有设施
 
  北京试点碳市场对于采用历史排放总量法(水泥、石化、服务业,以及除电力供应、水的生产和供应及其他发电行业外的其他行业)和历史排放强度法(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其他行业中电力供应、水的生产和供应及其他发电行业)分配配额的行业,既有设施和新增设施采取不同的配额分配方法,各行业的新增设施均采用先进值法分配配额,因此,原指南中区分新增设施和既有设施。新地标不再区分新增设施和既有设施,这意味着北京试点碳市场的配额分配方法将可能会有所变化。
 
  05

  新地标明确外购电力和热力排放因子
 
  原指南缺少外购电力排放因子数值,新地标补充了外购电力排放因子(0.604tCO2/MWh),与以往年度采用的数值不变。同时,新地标也给出了外购热力排放因子(0.11tCO2/GJ),与全国碳市场采用的外购热力排放因子一致。
 
  06

  借鉴全国碳市场,优化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模板
 
  原指南仅有一个简单的监测计划,新地标则借鉴并采用全国碳市场的监测计划模板。同时,新地标对排放报告均进行了适当缩减,删减部分主要包括:重点碳排放单位设备信息表、重点碳排放单位电表信息、不确定性分析、二氧化碳控制措施、新增排放设施表和既有设施退出信息表等。
 
  07

  其他主要细节优化之处
  进一步完善建议
 
  新地标未能对应更新各行业补充数据表/其它生产信息表中的相关术语定义
 
  与原指南相比,新地标中已不再使用直接排放量和间接排放量等术语定义。然而,略有遗憾的是新地标中的各行业补充数据表/其它生产信息表部分却没有对应更新,仍然使用直接排放量和间接排放量等原指南中的术语定义,比如新地标中补充数据表的间接排放量是否包括外购热力排放量?这对后续的核算、报告和核查工作可能会有一些困扰。
 
  总结
 
  综上所述,北京试点碳市场为探索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出重要贡献,在全国碳市场即将正式启动之际,北京试点碳市场主动向全国碳市场对标看齐,进一步自我完善,相信北京试点碳市场的数据管理工作一定会更加高效、规范和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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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排放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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