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从我们环保系统的检查记录里看,南方一些企业,在去年(2020年)5月份以后,到年底的半年时间里,就被检查了30多次。在北方,比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一些涉及颗粒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2020年全年被检查40多次。但是,你会发现这些企业基本上没有违法的行为。”
1月14日,在生态环境部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当介绍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背景时,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副局长闫景军如实说。
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指导意见》也被称为是生态环境部2021年的“1号文”,共涉及18项具体制度,其中第一项就是要建立执法事项目录。
在针对记者关于执法事项目录有关内容的提问时,闫景军回应称,现在使用的是2020年版本的执法事项目录,近日已经成立了专班,开始着手编制2021年版本国家层面的执法事项目录。
“这个是我们权责明确的基础,没有写的就不能干,就不能去做行政的处罚。”闫景军强调。
将建立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曹立平在政策吹风会上介绍,目前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执法队伍普遍存在人少事多的矛盾,素质能力不强与专业要求高的矛盾。
在面临的风险挑战日益严峻背景下,如何科学统筹有限的执法资源,如何在减少对企业干扰的前提下提高执法效能,如何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情况下,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质量高水平保护,都需要运用制度加以规范。
《指导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共涉及18项具体制度。其中,在“优化执法方式,高效统筹行政执法资源”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2021年6月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实施常态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明确严格的清单编制、审定、公开程序,并实施动态调整。
《指导意见》指出,要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原则上只开展非现场监管,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现场检查;细化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减免处罚的情形和程序,对主动报告、妥善处置、未造成污染后果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鼓励实施多部门联合激励。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2021年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非现场监管程序规范,明确工作流程、落实责任要求。
记者了解到,《指导意见》的编制工作历时一年多,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其中,各方对当前执法关注点高度聚焦在差异化、制度化、规范化等方面,而在这些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一些问题也较为突出。
“我们优化执法方式的理念是,对待应该落实主体责任的这些企业,比如推广超低排放的企业,已经经过很多年的落实主体责任的强化检查,这些企业的守法水平已经很高了,过多的现场检查也是浪费执法资源,所以正面清单主要就是从这些角度来做的。”闫景军说。
正编制2021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指导意见》要求,2021年6月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三定”规定等,对执法事项进行清理并编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按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年度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做好乡镇综合执法改革。
这项工作的步骤是:
首先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编制省级目录。要结合三方面情况: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地方立法情况;各地“三定”规定情况。
第二是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一般包括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法制部门审核、报省政府等步骤。
第三是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可按年度来进行目录调整。
2020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将248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纳入目录。
对于建立执法事项目录的意义,闫景军在回应记者提问时说:“这个是我们权责明确的基础,没有写的就不能干,就不能去做行政的处罚。”
闫景军进一步解释,建立执法事项目录就是要明确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职责,有什么执法权,执法权就来源于梳理过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其他部门的一些职责在国家机构改革以及执法改革中划分到生态环境部门来了,现在各地都在制定目录。
截至2020年12月22日,已有12个省份完成省级目录印发,9个省份完成了目录编制工作,正在抓紧报批,9个省份处于征求意见和修订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