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重庆市涉气“散乱污”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经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1月24日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涉气“散乱污”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方案
为助力我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重庆市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渝委办发﹝2020﹞27号)及市委第九巡视组反馈意见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加强部门协作,压实区县责任。按照“全面摸排、分类整治、健全机制、依法实施、长效监管”的总体要求,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全市范围内涉及散排、乱排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中小微企业及商户(以下简称“涉气中小微企业”),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分门别类对涉气中小微企业实施综合整治,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治理机制,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绿色协调发展。
二、整治目标
根据属地主体责任原则,摸底排查涉气中小微企业情况,按照“三个一批”(入园发展一批、整治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总体思路,突出大气污染物收集治理,依法依规开展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最终,通过整治确保企业废气有效收集,治理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2020年12月10日前,开展涉气中小微企业摸底排查工作,初步建立整治清单台账;2020年12月底前,全市新增完成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综合整治2500家以上;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清单中60%以上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2022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
三、整治措施
(一)摸底排查,建立整治清单台账。2020年12月10日前,结合大数据库信息和2018年以来开展的整治工作,初步建立全市涉气中小微企业清单。2020年12月2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根据清单开展涉气中小微企业摸底排查,摸清各区县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情况,制定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建立整治清单台账。
(二)主动作为,分类整治。按照“三个一批”思路,坚持依法依规、因地制宜,突出污染物收集和治理,按时序开展分类整治。
入园发展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环评等要求的企业,指导帮扶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一批。
整治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但不能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企业,就近就地规范达标整治保留一批。通过技术升级改造,建设和完善适宜可行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污染物有效收集处理和稳定达标排放。
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整治达标无望的企业,符合关闭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三)完善信息,及时填报。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在“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日常管理—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板块导出《区县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台账》(附件1);各区县生态环境局2020年12月10日前,对《区县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台账》《区县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附件2)进行核对,盖章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2月底前,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将片区综合整治工作细化方案盖章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已纳入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整治任务的,必须在年内完成。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人员即日起在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板块填报完善整治台账信息、整治进度;从2020年第四季度开始每季度末报送《区县涉气中小微企业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3)。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在整治过程中发现有“整治台账”名单外涉气中小微问题企业的,应当纳入整治范围,在系统中及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
(四)加强督查跟踪,巩固整治成果。持续推进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推进情况纳入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专项检查,跟踪整治推进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定向移交限时整治到位;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加强涉气中小微企业日常排查,巩固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成果;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依法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是《〈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例行督察第15项问题专项整治方案》(渝环函﹝2020﹞615号)的细化和延伸。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认真贯彻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督察整治工作责任,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督促推动、工作保障,按照“散乱污”企业整治既定机制与方案开展工作,全力以赴抓好问题整改落实。
(二)压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各部门(单位)“属事责任”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和“三个一批”思路,结合涉气中小微企业清单,对尚未开展分类整治工作的企业提出处置措施及建议意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推进清理整治工作。
(三)加强监管力度。对已完成整改的企业,适时开展抽查复查,避免反弹;对在入园发展前、规范整治中及关停取缔前的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加快整治、达标排放。符合变更、吊销相关证照的,应依法变更、吊销;符合规范整治的,指导帮扶企业整治;符合搬迁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指导帮扶企业搬迁入园发展;对无证照生产经营违法违规排污以及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落实“三送”政策。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区县生态环境局推动服务全市企业“送技术、送方案、送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向涉气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技术问题解答、污染防治建议,指导整治方案。对实施就地整治并满足深度治理要求的涉气中小微企业争取大气污染治理资金项目支持,减轻企业负担,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治工作。
(五)加强督察考核。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重点任务,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开展综合调度,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整治进展情况作为大气考核和各类大气专项资金的分配依据,并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及日常督察的重要内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冯国豹,胡伟;联系电话:88521739,86872131;邮箱:58428862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