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16487.2-2017)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16487.3-2017)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 16487.4-2017)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GB 16487.6-2017)
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 16487.7-2017)
六、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 16487.8-2017)
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GB 16487.9-2017)
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GB 16487.10-2017)
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16487.11-2017)
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17)
十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16487.13-2017)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28日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