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山西省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6〕69号),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实现2020年度工作目标,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11个部门联合编制了《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20年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20年行动计划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20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6〕69号)和《山西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晋环土壤〔2019〕28号),推进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完成全省所有县(市、区)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完成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总任务3.9万亩,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7%左右。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全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完成初步采样调查工作。在前期企业用地信息采集和风险筛查的基础上,开展地块基础信息核实、布点采样方案确定、现场采样、样品分析测试、成果集成等工作,于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识别污染地块,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结合调查,聚焦焦化行业,特别是涉及煤焦油加工的焦化企业,开展苯并芘等多环芳烃类特征污染物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持续开展调查对象核实增补和基础信息质量提升。各市要进一步开展调查对象核实增补工作,将对用地土壤环境影响突出的企业纳入调查范围。同时组织调查单位将地块基础信息返回相关企业进一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结合实际情况更新相关内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农用地分类管理
深入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分类清单。(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存在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力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2020年底,全省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3.75万亩,严格管控类任务原则上不低于0.15万亩,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7%左右。(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规定,将确需退耕的重度污染耕地纳入我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并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实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辖区内新发现的疑似污染地块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进行管理,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及时更新污染地块名录,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信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要求。建设用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食品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按照《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28条的要求,变更前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未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不得纳入用地程序。2020年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以及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建设用地前,对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截至查询时,查询结果为疑似污染地块的,应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土地收回、收购工作时,应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应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书面回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针对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环境保护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幼儿园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煤焦油加工等行业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信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按照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原则,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
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更新,督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持续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继续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的原则,明确总量来源。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组织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企业完成用汞强度减半工作。2020年底,完成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依据《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方案》,对全省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进行全面摸排,明确年度环境整治目标,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能源局、省工信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持续推进化肥零增长行动,制定实施化肥使用零增长年度工作方案,采取有机肥部分替代化肥、转变施肥方式、新型经营主体带动等措施,加快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推广和服务机制创新。2020年底,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供销社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开展农药减量控害。制定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年度工作指导意见,继续推进病虫绿色防控及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区建设,扩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高效植保机械应用范围,2020年农药使用量持续实现负增长。(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供销社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2020年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地区实现农膜回收率达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供销社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持续推进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的试点建设。到2020年,推广到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20年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减少生活污染。持续推进3个国家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和16个省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县工作。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提高农村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置能力。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基本建成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力争覆盖90%的行政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整治全流程监管,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行为。2020年底前,全省录入信息系统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基本完成整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设,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鼓励各市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积极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报机制。加快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试点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强化土壤环境执法
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环境污染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生态环境、公安、水利、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治理工作。公安机关要通过联席会议,和有关职能部门互相通报案件线索、线索核查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调查。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及土壤污染的案件线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本行动计划明确的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和时间节点,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解,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严格责任考核
各项重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定期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调度协调,汇总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省政府。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各设区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以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推进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要统一发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适时发布土壤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监管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责任主体要及时将开展的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上传到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并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