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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执法处罚两个月立案4282宗 个人垃圾分类违法被罚3995宗

  来源:深圳特区报 | 发布时间:2020-12-18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17日,记者从深圳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获悉,从10月9日,深圳正式开始垃圾分类执法处罚以来至12月10日,全市各级城管部门共立案4282宗,其中,对个人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立案处罚3995宗,拟罚款311500元。
 
  近日,宝安区新安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32区上川村三片29号101门前,发现王某某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厨余垃圾菜叶,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
 
  《深圳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根据《深圳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个人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一是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的;二是第二次及以上被处罚的;三是未按照承诺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活动代罚’,且未在限定时间内缴纳50元罚款的。”新安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表示,当事人王某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反了该《深圳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执法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当事人当日缴纳了罚款。
 
  近日,罗湖区东湖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东湖街道宝龙苑5栋旁时,发现许某某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随后,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但当事人许某某拒绝清理。
 
  根据《深圳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中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其他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罗湖东湖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表示,当事人许某某未按规定投放垃圾且情节严重,执法队决定对当事人许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随后,当事人缴纳了罚款。
 
  对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深圳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除了罚款外,还有“活动代罚”选项:即没有严重违法情节的个人,可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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