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性质:
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规模: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点:
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生产工艺:
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环境保护措施:
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11.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3.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