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办法》要求各单位、群团组织、学校、媒体、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环保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等,要对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积极宣传引导,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办法》对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置和资源利用、监督管理等环节涉及的单位职责、方法要求进行明确。
此外,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的施行将标志着商洛市生活垃圾分类进入“有法可依”“强制实施”阶段。市民长期以来形成的投放习惯将面临很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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