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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回复:制药工业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等问题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0-12-09

  制药工业是否需执行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问题:你好。省厅于2020-01-23发布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题目及内容并没有提及到制药工业,但是在“附件:现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里面的最后一栏却列举了制药工业的标准,那请问,制药工业需要执行这份公告里面说的特别排放限值吗?按我个人理解,制药工业并不属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的,不需要执行特别限值。恳请回复,谢谢。
 
  回复:您好,请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的附表执行,制药行业要按照公告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特别值执行
 
  问题: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现东莞注塑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的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是否也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特别值执行?在什么情况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
 
  回复:您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明确“重点地区”定义和“执行范围与时间”。2018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实施《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指出,臭氧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的珠三角地区为全省VOCs减排的重点地区。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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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制药行业   环保管家   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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