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工业是否需执行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问题:你好。省厅于2020-01-23发布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题目及内容并没有提及到制药工业,但是在“附件:现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里面的最后一栏却列举了制药工业的标准,那请问,制药工业需要执行这份公告里面说的特别排放限值吗?按我个人理解,制药工业并不属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的,不需要执行特别限值。恳请回复,谢谢。
回复:您好,请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的附表执行,制药行业要按照公告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特别值执行
问题: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现东莞注塑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的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是否也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特别值执行?在什么情况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