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环保人士和部分专家建议,我国应尽快建立环保警察制度,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让打击环境犯罪从“运动式”走向常态化。
环保警察打击环境犯罪成效初显
2016年9月,广东汕头市设立环保警察后侦办了首个环境犯罪案件。当地环保警察在该市城乡接合部动用无人机排查发现,有一工业厂房将排污暗管直接通到附近河涌内,油污带绵延数百米,疑似非法电镀厂。
随后,环保警察联合该市特警支队和环保部门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查获镀铬生产线2条、电镀池4个等一批违法电镀设施。经查,该厂属无证经营,所排放废水总铅超标128倍,总铬超标165倍。4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目前,这起案件已在法院开庭审理。
办案人员介绍,此案如果不是环保警察介入,情况很可能是这样的:环保部门现场试图进入民房时,叫门不开、喊话不应,甚至可能冲出一帮人暴力抗法;即使环保部门取了水样检测,但历经数日走完程序把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时,犯罪嫌疑人早已逃之夭夭。
记者采访了解到,汕头市设立的环保警察制度是目前被认为的较为成熟的实践,环保部也曾到汕头调研。跟大部分已设立环保警察的省市不同,汕头市核定了环保警察的政法专项编制、明确了包括“独立开展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和查处”等在内的7大职责,并派驻环保警察到环保局上班。
“这些措施让环保警察真正地从形式上走到了具体实操层面,实现了环保行政执法和公安刑事执法的无缝对接。”汕头市公安局环境保护侦查大队负责人蔡炜说。数据显示,自2016年6月成立环保警察到今年2月,汕头市共侦破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4宗,刑事拘留46人。
破解传统环境行政执法三大难题
相关专家和环保人士表示,“长牙齿”的新环保法和“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铸造了打击环境犯罪的“利剑”,但实践中如何让法律落地存在不少现实问题。设立环保警察可以补充“利剑”执行短板,让“剑气”更加凌厉。
一是“拳头硬”。广东佛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局长陈振华说,环保部门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只有行政执法权,在执法中经常遭遇企业耍无赖不配合调查,有的甚至暴力抗法、毁灭证据,造成“企业无赖、环保无奈”。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大队教导员邱小健说,环保警察具有刑事执法权,现场查处时可采取强制扣押等手段,对犯罪嫌疑人可采取刑事拘留等措施。这一招,对环境违法分子震慑力极大。
二是“行动快”。今年1月中旬,北京市环保警察刚成立,便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线索,仅用4天就破获两起环境污染案件,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陈振华说,以前,一个环境犯罪案件从环保部门取样、到上报省级环保部门鉴定、再到移交公安部门大约要30天,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如今,进入案发现场后,环保部门负责污染物采样,环保警察则控制嫌疑人,双方联合进行现场勘验取证。
三是“打得准”。相比环保部门,环保警察在收集情报、调查取证、案件侦查等方面优势更为明显。蔡炜说,除了接受环保部门移交案件外,环保警察有自侦职责,从以前的“等案上门”转为“主动寻案”,还可以通过市局对技侦、网警、科信和大情报等信息资源进行统一调度,有利于尽快办案。
亟待立法明确权限健全机制
记者了解到,目前广东、北京、河北等地已经试点组建了环保警察队伍,虽然效果初显,但目前仍在探索阶段,在法律保障、运行机制、专业能力等方面仍需不断完善提升。此外,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依据,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机构设置问题,2014年10月,安徽省首个环保警察队伍——铜陵县公安局“环保治安办公室”运行不到半年又被撤销。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我国应尽快建立环保警察制度,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增加对环保警察的规定,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打击。
针对编制不足等问题,“可仿效缉私警察和森林公安的体制,在编制上保障环保警察的警力,在执行与警务有关的活动时受公安部的业务指导,在环境技术保护方面受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朱列玉说。
邱小健说,环境案件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特点,这需要加大环保警察与环保部门的分工配合,并进一步配备相关专业力量,提升处理环保案件的专业能力。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认为,环境执法具有专业性,可考虑通过立法,为现有的环境监察部门赋予刑事执法权,这样一方面无须增加环保警察编制,一方面也保证了环保执法的“硬度”。
众多受访专家建议,应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环保、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合作,严惩环境犯罪行为。环保警察作为环境执法的有力手段,应尽快对其职责、工作方式、人员构成等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同时也为可能出现的“以罚代刑”等问题扎紧制度的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