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二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和审批业务指导,现将我部2020年第二季度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第二批)函告如下。
经复核发现,7份环评文件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错误、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或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对7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7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8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对2家技术评估单位和6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
相关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并针对复核发现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020年第二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二批)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2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