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在环境监测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污染因子检测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的情况。对于未检出的污染因子如何统计排放量,小编发现不同检测单位的处理方式也不一致。有些单位把未检出的因子以1/2检出限来计算排放量,也有些单位直接认为未检出的因子排放量为零。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小编觉得有两个原因,一个是有些检测单位对环境监测规范不熟悉或者理解不透彻所造成,另一个原因是目前现行的环境监测规范确实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以下为现行环境监测规范中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有明确规定的条文,小编摘录汇总供大家参考。
1水和废水
(一)《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9.6.2: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使用的“方法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表示。《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9.7:对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有效测定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数据处理:
a)日均浓度值统计时以1/2方法检出限参与计算;
b)总量统计时按HJ/T 92执行;
c)对于某一类污染物的测定,如果每个分项项目的监测结果均小于方法检出限,在填报总量的结果时,可表述为“未检出”检并备注出每个分项项目的方法检出限;当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分项的监测结果大于方法检出限时,总量的结果为所有分项之和,低于方法检出限的分项以0计。
(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10.5:对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三)《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7.3:监测数据产生后,在对数据准确性确认后进行必要的统计,其中未检出部分按检出限的1/2量参加统计计算。
(四)《海洋监测规范 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GB 17378.2-2007)4.4:低于检出限XN的测试结果,应报“未检出”,但在区域性监测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时,未检出部分可分别取XN的1/2和1/4量参加统计运算。
(五)《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2013)12.2.5:年平均值以算术平均法计算,小于检出限的按1/2方法检出限参加计算。但在统计污染物总量时以零计。
(六)《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第七点:当监测数据低于检出限时,以1/2检出限值参与计算和统计。
2空气和废气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附件五第二条第一款: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7.1.4:如样品浓度低于分析方法最低检出限,则该监测数据以1/2最低检出限的数值参加平均值统计计算。
3土壤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11.3: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参加统计时按1/2最低检出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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