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的若干意见
鲁环发〔2020〕48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等文件要求,优化环评审批服务,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
(一)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发布应用。加快编制“三线一单”成果,2020年年底前报请省政府发布实施。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做好与生态保护红线、“十四五”规划等最新要求的衔接调整。各市要及时发布本辖区“三线一单”成果,积极运用“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充分发挥对规划的支撑引领作用和对项目环评的指导作用,为区域系统规划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等提供依据。
(二)优化规划环评宏观引导。推动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性法规尽快颁布实施,提升规划环评效力。深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进一步优化规划环评管理,简化入园项目环评编制内容。适时筛选基础条件好、管理规范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开展试点,探索推进入园项目环评分类调整改革,促进入园项目环评进一步提质增效。
二、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审批
(三)简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管理。对位于已完成规划环评并落实要求的园区,且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简化环评内容。探索园区内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并明确各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单个项目不再开展环评。鼓励各地探索“绿岛”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明确一个责任主体,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的环评。依托相关设施的企业,其项目环评类别判定无需考虑依托设施内容。持续推进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现行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相关规定在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发布实施前继续执行。
(四)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生产工艺先进的小微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减少执法检查次数或免于现场检查,对符合免予或减轻处罚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法免予或减轻处罚,加强对企业环保整改的指导和帮扶。推进环境例行监测、执法监测等数据公开,指导监督区域管理机构开展区域环境现状评估工作,入园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公开的监测数据或区域环境现状评估成果,环评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重复开展有关现状监测,降低环评成本。鼓励实施常态化“网上办”审批服务、“不见面”技术审查、“零接触”现场踏勘,切实提升小微企业环评改革获得感。
三、提升环评政策服务水平
(五)加强环评政策咨询服务。通过远程服务系统、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窗口、热线电话等途径,畅通咨询服务渠道,采用卡通动画、短视频、“一图读懂”、宣传册等方式加强环评知识宣传,帮助企业准确理解环评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环评政策咨询“首问负责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马上落实,涉及到其他部门的事项,及时沟通衔接并做好答复。完善环评审批“好差评”管理体系,及时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研判,推动问题解决。建立以省级技术评估单位和资深专家为主体的服务团队,定期开展与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部门以及企业的座谈交流和对接,研究解决环保难题。
(六)引导中介市场健康发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严格监管环评中介服务市场,定期抽查辖区内环评单位质量管理等情况,及时公开环评弄虚作假查处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指导环评单位遵守明码标价等法律规定,主动公开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觉抵制恶意竞争、市场垄断、超出技术能力承揽业务等行为,树立正面榜样,营造公平竞争、良性有序、收费规范的中介市场环境。通过技术培训、定期座谈交流等方式,提高环评服务机构专业能力水平。积极宣传、推广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鼓励企业优选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指定环评单位。
四、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
(七)压实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按要求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并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环评单位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应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环评文件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编制主持人应组织现场踏勘,全过程组织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技术评估单位和专家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发现环评弄虚作假行为和严重质量问题后及时报告,梳理问题线索并分情形提出处理依据和建议。审批和召集审查部门要推进项目环评审批和规划环评审查标准化建设,规范决策程序,依法严格把关。
(八)完善环评溯源和过程监管。严厉打击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编造公众参与、降低环评等级等弄虚作假行为和严重质量问题,坚决杜绝越权、拆分、变相审批审查等行为。在公众参与阶段,将公开的报告书纳入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在环评受理过程中,强化环评文件规范性检查,对不符合编制规范性要求的,分情况不予受理或提出补正要求;在环评审批和召集审查过程中,严格编制质量检查,对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或要求重新审查,并及时移交查处,不得隐瞒、包庇。要健全节点留痕、过程可溯、责任可追的溯源机制,发现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及时回溯环评文件编制、评估、审批、召集审查流程,判定工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查明尽职履责情况,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落实“双罚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季度开展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抽查,并对环评单位质量管理等情况开展抽查。对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多发频发、屡禁不止、查处不力的区域,省生态环境厅将视情采取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问题突出的,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对有关人员追责问责。
(九)加大环评落实情况执法力度。完善发现问题、问题移交和立案查处制度,及时将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同步倒查环评文件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对于环评审批和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严重质量问题,要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并向社会曝光;涉及规划编制机关的,以及地方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性质建设单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问题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的,原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批复;对存在明显过失、负有责任的审批和评估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予以通报并抄送所在单位。
(十)积极发挥信用管理震慑作用。全面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负有责任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记分、纳入“黑名单”等处罚、处理,及时将失信计分情况上传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对环评单位和人员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情况开展抽查,对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以及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进行排查,推动环评信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将执法结果信息及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五、保障措施
(十一)提升队伍能力。各级生态环境、环评审批部门要统筹考虑环评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要求,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强化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技术评估能力水平。
(十二)推动信息化建设。各级生态环境、环评审批部门要加大技术力量和必要的经费投入,按期实现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线上受理和审批,加快推进与政务服务平台等系统的对接,避免多头录入。
(十三)强化社会监督。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环评公众参与,环评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环评信息公开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要畅通“12369”电话、网络和微信举报等渠道,共同打击环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生态环境、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措施,将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严厉打击环评弄虚作假行为,及时报送有关工作进展、经验做法以及典型案例,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调度和通报;认真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环评服务,及时报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做法经验及典型事例,省生态环境厅将予以宣传推广。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