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嘉兴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因未取得环评文件审批擅自建成ABS箱包生产项目,被执法部门查获,于2018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万元。之后,该企业未履行罚款缴纳义务。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是在法院执行立案后,企业还是拒不缴纳罚款,企业股东却耍“小聪明”把企业营业执照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了。
处理结果
执法部门接报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违法注销的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该公司的3位股东,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定后,向企业3位股东送达了执行文书。企业股东对人民法院告知的法律后果充满了敬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第一时间缴清了罚款及执行费。
案件警示
该公司不履行罚款缴纳义务,还想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来逃罚款缴纳义务,此种做法面临的法律风险极大,不仅企业股东要承担法律后果,将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购房、旅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子女就读高校等,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还有可能涉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刑事犯罪,最终付出的代价更大。小编提醒如有罚款,还是尽早缴清。
法条链接
1.《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被予以行政处罚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