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上海发布关于组织开展 第三方环保服务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沪环科〔2020〕228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相关产业园区: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第三方环保服务的模式创新和政策机制创新,助力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市场机制建设,我局将在全市层面组织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试点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产业园区、街镇积极培育第三方环保服务的新模式、新业态,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动作用,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和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专业高效、规范开放、机制完善、行业自律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
二、主要任务
(一)现状摸底
各区生态环境局对近两年由区局、产业园区、街镇委托的第三方环保服务相关情况开展摸底统计工作,形成区第三方环保服务项目汇总表(附表1)。
(二)试点示范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按《第三方环保服务试点示范工作要点》(附件1)要求开展试点工作,指导推进区内试点单位创新服务模式,规范服务内容。同时,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突出亮点和特色,形成相关政策建议,并推荐优秀案例申报市级示范项目。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区试点推进工作和推荐情况,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指导及评估,遴选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的优秀案例列入“上海市第三方环保服务示范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相关试点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将积极探索完善第三方环保服务政策体系,协同相关金融机构,对市和区的优秀试点示范项目给予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支持。同时,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发挥社会共治作用,不断提升基层环境管理水平。
三、进度安排
2020年11月底前,区局完成现状摸底,提交汇总表;
2021年3月底前,试点园区或街镇向辖区生态环境局提交试点项目申报表(附表2);
2021年6月底前,区局推荐辖区优秀试点项目,包括试点项目申报表及试点特色总结;
2021年12月底前,区局提交辖区第三方环保服务试点年度总结;市局组织“上海市第三方环保服务示范项目”评选及表彰。
2022年试点示范工作按相同时间节点推进,至2022年底完成。
联系人: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沙剑波
电 话:23115616
联系人: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李立峰
电 话:64085119-2645,15000627416
电子信箱:lilf@saes.sh.cn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
第三方环保服务试点示范工作要点
一、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
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为产业园区或街镇。相关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根据服务协议开展工作,参与项目实施。
二、申报条件
各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遴选确定若干试点,试点项目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试点主体委托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合同期限)至少覆盖申报年度的6个月及以上;
2. 第三方环保服务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并体现落实《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要求;
3. 服务单位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相关部门公布的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试点内容
(一)规范合作关系
试点主体依法委托一家或多家服务单位,也可探索“一家牵头、多家协同”的模式。按《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DB31/T 1179-2019,以下简称《规范》),明确招标要求、评估服务能力、签订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绩效目标、双方责任等。服务单位在服务过程中保持公正、独立,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二)创新服务模式
第三方参考《规范》要求开展综合或专项服务,开展企业环保状况调查与整改指导、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或咨询、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环保培训宣传、环境危机应对等工作。鼓励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内容。
(三)建立评价机制
试点项目应通过第三方服务实现环保绩效提升,如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改善、风险隐患降低、合规水平提高、环保投诉减少等。鼓励试点主体(甲方)参考《规范》附录F建立绩效评价机制,进行评级或打分,将相关绩效目标纳入服务合同,并开展持续跟踪和最终评价。鼓励探索不同评价方式,如甲方自行评价、甲方委托其他机构评价、区局结合试点筛选开展统一评价等。
(四)探索按效付费
鼓励将第三方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合同续签、按效付费等过程的依据。可在服务期满后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尾款扣罚结算方式,或探索其他按效付费方式。
(五)其他创新做法
鼓励试点主体及服务单位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开展其他创新探索,推动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和基层环境治理水平提升。
(五)管理政策探索
鼓励各区探索第三方环保服务相关管理政策措施,如服务合同备案管理、服务单位信用体系、试点项目交流机制、区级支持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