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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标区VOCs总量替代及新建VOCs项目总量控制等问题,请看省厅回复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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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标区VOCs总量替代有关问题的疑问
 
  问题:《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二、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评价浓度不达标或污染负荷接近承载能力上限的城市,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点对点”2倍量削减替代,原则上不得接受其他区域VOCs“可替代总量指标”。其它城市的建设项目所需VOCs总量指标实行等量削减替代。” 其中“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评价浓度不达标或污染负荷接近承载能力上限的城市”是指位于珠三角地区的各地级以上市且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评价浓度不达标或污染负荷接近承载能力上限的城市才需实行2倍量削减替代还是指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和其他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评价浓度不达标或污染负荷接近承载能力上限的城市均需实行2倍量削减替代?望答复,谢谢
 
  回复:您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是指:①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②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评价浓度不达标或污染负荷接近承载能力上限的城市,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的城市均需实行2倍量削减替代。
 
  VOCs无组织排放及新建项目事宜
 
  问题:VOCs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需要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吗?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要求规定,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均需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不能直排。因此通过无组织直排是不允许的;同时,根据《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要求,新建涉及VOCs的项目,必须开展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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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VOCs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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