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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评报告中的空气、水环境保护目标!

  来源:EHSplus | 发布时间:2020-11-03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1、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C 表C.4格式给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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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坐标取距离厂址最近点位位置。
 
  统计范围为评价范围内的,而三级评价不涉及评价范围的,一般根据项目周边情况,选取周边较近500m或1000m范围内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进行统计。
 
  同时注意报告后附的附图中,敏感目标情况需与报告表表格所统计的信息保持一致,尤其不要出现距离不统一,敏感目标图表不一致的情况。
 
  2、水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5.5.2 应在地图中标注各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并列表给出水环境保护目标内主要保护对象和保护要求,以及与建设项目占地区域的相对距离、坐标、高差,与排放口的相对距离、坐标等信息,同时说明与建设项目的水利联系。表格表头格式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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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应明确相对厂界坐标的坐标原点与相对排放口的坐标原点,其中相对厂界坐标的坐标原点一般可取为厂址距离环境保护目标最近的位置,相对排放口中的排放口指的是项目纳污污水厂的排放口,相对排放口坐标的原点一般可取为纳污污水厂的排放口。
 
  同样地,也要注意图表中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关于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5.3.2.2 中明确“三级B,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满足其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可行性分析的要求;
 
  b) 涉及地表水环境风险的,应覆盖环境风险影响范围所及的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
 
  因此,对于一般污水排放接管至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至少要统计纳污河道及事故风险状态下事故废水可能流入的周边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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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护目标   环保管家   环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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