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意见如下:
建议将附件1第1页(二)四川省第5项“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及配套氯碱生产、高盐废水处理”修改为“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及配套氯碱生产、高盐废水处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建议删除附件1第2页(三)贵州省第43项“20万吨/年以上煤制乙二醇”。
焦化、电解铝属于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且在全国范围内产能过剩,不宜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建议删除附件1第6页(十一)内蒙古自治区第37项“一次性建成规模300万吨以上、6米以上顶装焦炉炭化室及焦炉气焦油等综合利用项目”和第39项“获得产能置换指标的电解铝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8月12日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均按最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确定(如所列产业被国家相关产业目录明确为限制、淘汰、禁止等类型产业,其鼓励类属性自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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