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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能源升级指向 ——《高污染燃料目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04-05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城市特别是特大型城市规划、选择禁燃区内能源种类及利用方式、促进和引领能源结构升级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李良 民建中央能源与资源环境委员会生物质能源专家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城市特别是特大型城市规划、选择禁燃区内能源种类及利用方式、促进和引领能源结构升级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促进生物质能源健康有序发展。控制和降低煤炭等高碳化石能源消费强度,提高可再生能源与低碳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和能源利用效率,代表着生产革命、能源消费革命的基本方向,也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实际需要。《目录》规定在城市禁燃区内限制部分煤炭、部分油类制品的燃用,是将能源革命基本精神与大气污染治理相结合的崭新政策成果。《目录》规定Ⅲ类禁燃燃料组合内限制“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也就是说,采用配置高效除尘的专用锅炉,是可以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在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城区、郊区和广大的农村,对生物质成型燃料没有限制。划定的城市禁燃区毕竟面积有限,且并不会都采用Ⅲ类标准,允许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区域很大,可以为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目录》正式发布实施,将对生物质成型燃料使用的进一步规范,对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传递了积极的政策信号,在鼓励生物质能源高效开发利用、促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农村地区能源供应、推动经济社会实现近零排放发展方式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因地制宜,三选其一从内容上看,《目录》实际上是城市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目录,在没有划定禁燃区的城市和城市禁燃区以外的广大地区规划、安排能源生产或消费项目的时候,则不受该《目录》限制。《目录》设计了3类管理标准,划定了禁燃区的城市,大部分很可能会采用第Ⅰ类或第Ⅱ类,像北京等大城市,规模很大,禁燃区内可能会有更高的燃料组合需求标准,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用也提出更高要求,会采用Ⅲ类管理。东、中、西差别较大,各个城市的环境、经济条件不同,没有必要一刀切。《目录》设计三类标准,正是照顾到不同地方、不同城市的不同发展环境。各个地方可以结合自身条件、当地情况,从中选择一个适合的标准指导城市禁燃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兼顾能源类型与燃烧工艺。改革开放以来,能源利用技术、工艺获得了巨大进步,清洁燃烧、能源清洁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目录》在规范城市禁燃区能源工作时,突破了能源种类单项思维,将燃烧技术和工艺的最新成果纳入了政策内容。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规定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创新特征,没有简单地规定限制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而是像禁止秸秆露天焚烧一样,限制的重点是燃用方式。这里面隐含着“只有采用合适的燃烧工艺,生物质能源的清洁优势才能得以表现” 的重大理念创新。对部分煤炭、部分油类制品的规范,主要是基于现有燃烧技术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等做出的阶段性安排,随着技术不断进步,将会有更多能源种类可以实现清洁燃烧。
 
       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新推力。大气质量、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相关的问题,在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往往表现得较为突出,在一些地方已经上升为重大的社会热点问题。限制燃用方式、限定范围、限定部分煤炭和部分油类制品等化石能源使用,为推动清洁能源、低碳能源、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拓展了政策和市场空间。各个城市要抓住落实《目录》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结合点,发挥能源选择灵活性强、电网、气网发达等优势,深化电能替代、鼓励天然气利用、引导采用专用锅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实现促进能源转型升级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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