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废水超标排放?
后果很严重!
大家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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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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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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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第五条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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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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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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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