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区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环保局,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工作方案》各任务牵头单位。自查报告应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等完成情况。
(二)部门审查。《工作方案》各任务牵头单位会同参与部门负责相应重点任务的考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区政府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汇总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将全市自查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三)组织抽查。市环保局组织各相关单位采取“双随机(随机选派人员、随机抽查部分地区)”方式,根据各区政府的自查报告、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对被抽查的区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市环保局将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在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结果发布15日内,形成本市对各区的最终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环保局向各区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等约谈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审批该区不达标流域内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未通过2020年考核的区,除暂停审批该区不达标流域内所有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要求,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对水质改善明显和进步较大的区进行通报表扬。
市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在考核中对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