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5〕66号),参照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政府实施《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情况及水环境质量管理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质量优先与兼顾任务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刚性要求,兼顾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黑臭水体消除情况、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地下水质量保护情况等四个方面。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科技支撑、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八个方面。
考核指标见附1,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见附2。
第五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分别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结果划分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评分大于60分(含),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评分小于60分,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考核结果。日常检查情况作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基本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计分。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自2017年至2020年,逐年对上年度各区《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21年对2020年度进行终期考核,仅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60分以下,终期考核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