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18年11月4日至12月4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同步开展了渤海生态保护修复专项督察工作。2019年5月15日,督察组向辽宁省反馈了督察意见。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将其作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迫切需要,作为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重大机遇,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提出99项任务,全面推进整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目前,2020年8月底前应完成的64项任务中,已完成62项,其余37项正在积极推进。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019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召开14次推进会议,调度推进整改工作,主要领导同志多次深入现场调研指导。各市委、市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一项任务、一名领导、一个团队、一张图表、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整改落实工作。
(二)紧盯不放,全力推进。将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列入2019年统筹开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督导督查重要内容,成立由14位省级领导同志任组长的督导督查组,深入实地调研,督促各市推进落实。将“回头看”整改任务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两轮督查,全力督导推进。对整改进展滞后任务预警96次、督办143次,并约谈4个地区和2个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强化考核,落实责任。将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纳入全年工作实绩考核,与评先选优、干部管理使用挂钩。逐月考核各市整改任务进展,对未按期完成的23项节点任务亮“红灯”。“回头看”移交的6件生态损害责任追究线索,已完成核查,对119名责任人和4个单位进行问责处理,其中涉及厅局级干部15人。同时,大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辽宁日报、辽宁广播电视台、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相关报道220余篇。
二、不断巩固督察整改成果,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碧水保卫战成效显著。把辽河流域污染治理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五措并举”、推进“五水共治”、强化“五级共抓”。2019年,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辽河流域由中度污染改善为轻度污染。地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优良比例达到94.44%。2020年1月至7月,全省河流优良水质断面比例为65.9%,同比提升9.4个百分点;劣V类断面比例为2.4%,同比改善9.4个百分点。
(二)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开局良好。坚持陆海统筹治理,深入实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严控围填海,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核。全省累计压减渔船3100艘,压减功率15万千瓦。港口、船舶、养殖活动、垃圾污染防治体系和“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基本建立。陆海统筹治理成效初步显现,今年上半年,渤海辽宁段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达到79.6%,优于年度考核目标。
(三)蓝天保卫战成果进一步巩固。清洁取暖面积达到7.55亿平方米,改造供暖老旧管网1307公里,实施散煤替代69万吨。完成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1278兆瓦。淘汰燃煤锅炉414台,累计淘汰1.8万余台。城市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占比达到86.8%、99.7%。严格管控扬尘和秸秆焚烧。截至2020年7月底,全省PM2.5平均浓度为42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7.5%。
(四)土壤污染治理迈出坚实一步。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采集4878家重点企业用地信息,309个地块纳入全国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实施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有效防范土壤环境风险。
三、努力完善长效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落实主体功能区划。深入实施“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努力构建“两屏一带两廊”生态安全格局。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推进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改革。实施彰武草原生态恢复示范工程,推进抚顺西露天矿和阜新海州矿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国土绿化,实施非煤矿山“五矿共治”,农村人居环境逐步改善。
(二)积极推动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成15万千瓦落后煤电机组关停任务。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23条措施。发展“飞地经济”兴乡强县,县域经济发展呈现良好势头。发挥规划环评作用,化工项目必须进入规范的化工园区。
(三)健全政策法规体系。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着力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出台《辽宁省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出台《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制定《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