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报2020年上半年核与辐射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和审批业务指导,我部组织开展了2020年上半年核与辐射项目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工作,涉及北京市、辽宁省各级审批部门审批的28份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经复核发现,4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和错误、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和结果错误、未按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提出的部分环境保护措施或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对4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及6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对4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1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详见附件)。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2020年上半年核与辐射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附件
2020年上半年核与辐射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