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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适用范围等问题的回复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时间:2020-08-28

  关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适用范围问题的回复
 
  来信:
 
  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写道“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那么,本标准是否适用于我国船舶(国内航行海船,中国国籍,中国建造,船员也都是中国籍)的生活居住舱室(如船员住舱、餐厅、会议室等)?
 
  回复:
 
  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对于我国船舶的生活居住舱室等其他室内环境,该标准可供参考,用于评价,非强制性。
 
  关于加油站柴油系统是否上油气回收问题的咨询
 
  来信:
 
  据《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文件,2019 年, 重点区域加油站、 储油库、 油罐车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其他区域城市建成区在 2020年前基本完成。重点区域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5000 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该文件未明确要求柴油系统是否必须同步配套油气回收,请予以明确加油站柴油系统是否必须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装置。
 
  回复:
 
  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加油站汽油系统需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对于加油站柴油系统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标准中未作要求。
 
  关于GB8978中三级标准评价问题的回顾
 
  来信:
 
  在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四中污染物氨氮的三级标准是横杠,在实际检测报告评价中,这是指该污染物的含量没有限值要求,什么样的值都合格吗?还是在做三级评价的时候对该参数不做评价?
 
  回复: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根据表4,未设置氨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等对该情形氨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污水处理设备行业标准立项有关问题的回复
 
  来信:
 
  在食品加工、淀粉、制糖、制药、酒精工业等领域的污水处理中,内循环反应器(IC反应器)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各个环保公司也都在生产这种设备,然而IC反应器作为新一代的高浓有机废水处理设备一直未有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作为参考标准,市面上出现了各式各样的“IC反应器”,因为在结构上的差异,在污水处理效果上也各不相同,现希望能通过立项和制定《内循环厌氧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来进行规范行业内的设备,做到更加标准化和节能高效。现就以下问题:1.内循环厌氧反应器设备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推行行业标准是否能申报立项?若能立项,需要准备哪些材料?2.污水处理设备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修订等的具体管理部门?
 
  回复: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需求,结合生态环境技术发展情况,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开展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关于信中提到的污水处理设备产品技术要求类标准问题,自2014年9月以后,我部不再开展此类标准的立项工作,已将此类标准制修订工作职能转移给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关于化学品界定问题的回复
 
  来信:
 
  关于化学品性质界定的问题,如果企业所使用的一类化学品原料,纯度很高,比如聚乙二醇,这类物质也未纳入到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但它可能含有微量的杂质(比如环氧乙烷),含量很低,这个杂质(环氧乙烷)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里边的物质,但这环氧乙烷并不属于主动添加的物质,只是可能为工艺过程带入的杂质。而且整个化学品原料的MSDS表上也并未将这类原料归类为危害物且无相关任何的危害性分类信息,那么这整个化学品原料就因为含有这少量的杂质成分就属于危险化学品了吗?关于一类化学品原料,它的属性是如何界定的呢?是否这类原料在生产以及出厂的时候就已经界定和管控了它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MSDS表上的分类是否就是它的属性界定依据,如果并无相关危害性归类信息,那它本身是否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回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9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界定,建议咨询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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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空气质量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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