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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评危废量与实际产生量不一致怎么办?

  来源:危废鉴定利用 | 发布时间:2020-08-26

  企业能否处理自身产生的危废?
 
  假如某某公司每个月危废固废产生量为3吨,该公司采购小型处理设备/减量设备(该设备各项排放均可达标)。该公司仅利用这款小型的设备处理/减量其自身所产生的危废固废,不接收处理其他公司所产生危废固废,那么该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合法,该公司是否需向相关环保单位报备?或者需要办哪些手续呢?PS:个人认为,小规模产废企业本身如有完全处理或者减量危废固废的设备,且该设备处理过程对环境不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企业可自行处理/减量;这样一来,不但可以减少危废处理中心的处理压力,也可避免危废运输过程中泄露的风险。
 
  答复:鼓励你司采用合法设施利用处置自身产生的固体废物,实现源头减量。有关该项目配套危废处理处置设施如何办理环评手续问题,若该项目尚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且建设危废处理处置设施未导致主体工程发生重大变动,可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若项目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可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开展环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环评危废量与实际产生量严重不符时怎么办?
 
  某公司是在环保专业基地生产的电镀企业,因环评危废量与实际危废产生量严重不符,该如何解决。现非常多企业的环评报告分析的危险废物产生量非常大,实际在生产过程中确实只有环评的十分之一不到。环评报告分析错误的原因例如:电镀行业来说,环评报告分析的危废量主要根据电镀槽液的更换频次来计算,但目前电镀企业的电镀槽原液基本是通过过滤去除杂质,不会进行更换(节约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所以危废产生量大大减少。
 
  但目前监察人员到厂检查都是按照环评报告来执行,每次都说我们产生的危废量太少了,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手续来明确企业的危废产生情况呢?
 
  回答:建议结合企业实际原辅材料使用与消耗量量、产品方案、工艺方案等,重新核算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如该项目未验收,则纳入验收环节解决;如该项目已已验收,则在清洁生产审核或者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予以解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对实际产生的危废属性、种类、产生量等与环评不符时如何处理?
 
  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一致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已通过环评审批尚未验收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进行自查,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一致的情形,可咨询有权审批部门,属于重大变动的,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字[2019]222号)
 
  企业实际危废超过环评量的50%-120%,项目是否可以纳入验收?
 
  某验收项目,通过危险废物统计发现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量超过环评量的50%-120%,是否可以根据苏环办[2015]256号文,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答复:苏环办[2015]256号文件明确,由于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调整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因此建议对该项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进行详细核实,如果涉及工艺调整导致废活性炭量增加的,应当属于重大变动。反之,如果不涉及工艺调整,主要因为环评文件估算量有误差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变动分析》进行必要的说明,可以纳入验收管理。
 
  企业危废管理要符合哪些才能满足验收要求?
 
  一、危废鉴定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法律规定和GB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 和GB5085.6,以及HJ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二、危废贮存
 
  1、危险废物贮存间选址要求(来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1)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5)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2、危废间应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
 
  危废间应有完善的防渗措施和渗漏收集措施,防渗措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6.3.1防渗要求,防渗要求: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1)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注:存放液体性的危废的危废间库须设计收集沟及收集井并与“应急事故水池”联通,作为渗漏液收集装置;存放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废间应设置屋面或墙体导出口,危废间气体要有专门的出口,若危废间气体排放量较大、浓度较高或危害较大应同时配置气体处理装置,若是恶臭可设置活性炭装置或UV光解装置;若是酸性气体应配置碱液吸附装置等)
 
  (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4、危险废物堆放要求:
 
  (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2)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3)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4)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5)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6)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7)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8)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
 
  (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10)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11)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其他堆放要求: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应设置搬运通道、人员运输通道),墙上张贴对应的危废名称。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液态危废需将盛装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盘(或围堰)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并按要求填写。
 
  危废库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5、危废间应配备

       通讯设备、防爆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结合贮存的危废性质设置洗眼器、灭火沙、灭火器、收集桶、吸收棉、沙土、防爆泵等)。
 
  6、危废场所、危废容器的警示标识、分类标识张贴在醒目位置
 
  三、危废利用、处置、运输
 
  1、按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在符合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回收利用或可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2、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过程应实行联单转移制度。
 
  3、按《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一是收集和转移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二是应将所有运输的危险废物作为危险货物对待,适用和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是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规定,危险废物运输应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其经营范围组织实施,承担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应获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运输资质。
 
  四、环境风险防控
 
  1、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和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完善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并符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2、按照危险废物相关导则、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对项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提出全过程环境监管要求。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及其修改单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7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5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
 
  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一、工程分析
 
  1.基本要求
 
  工程分析应结合建设项目主辅工程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及生产工艺,全面分析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理化性质及其产生、利用和处置量。
 
  2.固体废物属性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除目标产物,即:产品、副产品外),依据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鉴别属于固体废物并且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等进行属性判定。
 
  (1)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对照名录明确危险废物的类别、行业来源、代码、名称、危险特性。
 
  (2)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从工艺流程及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等角度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评阶段可类比相同或相似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判定结果,也可选取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样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再次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并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要求进行归类管理。
 
  (3)环评阶段不具备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条件的可能含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明确疑似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可能的有害成分,并明确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并要求在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等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
 
  3.产生量核算方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实测法、产排污系数法等相结合的方法核算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对于生产工艺成熟的项目,应通过物料衡算法分析估算危险废物产生量,必要时采用类比法、产排污系数法校正,并明确类比条件、提供类比资料;若无法按物料衡算法估算,可采用类比法估算,但应给出所类比项目的工程特征和产排污特征等类比条件;对于改、扩建项目可采用实测法统计核算危险废物产生量。
 
  4.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分析应给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环节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类别、形态、危险特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样表见表1。
 
  表1  工程分析中危险废物汇总样表
 
  *注:污染防治措施一栏中应列明各类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具体方式。对同一贮存区同时存放多种危险废物的,应明确分类、分区、包装存放的具体要求。
 
  在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图中应标明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在厂区布置图中应标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位置。
 
  二、环境影响分析
 
  1.基本要求
 
  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以及建设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等全时段角度考虑,分析预测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而指导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补充完善。
 
  同时,应特别关注与项目有关的特征污染因子,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等要求,开展必要的土壤、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背景监测,分析环境背景变化情况。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应包括:
 
  (1)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结合区域环境条件,分析危险废物贮存场选址的可行性。
 
  (2)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等分析、判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3)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分析预测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可能造成的影响。
 
  3.运输过程的环境影响分析
 
  分析危险废物从厂区内产生工艺环节运输到贮存场所或处置设施可能产生散落、泄漏所引起的环境影响。对运输路线沿线有环境敏感点的,应考虑其对环境敏感点的环境影响。
 
  4.利用或者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应包括:
 
  (1)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处置方案选址的可行性。
 
  (2)应按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同阶段开展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含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分析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并提出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必要时,应开展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评价。
 
  (3)对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应论证综合利用的可行性,并分析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5.委托利用或者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环评阶段已签订利用或者委托处置意向的,应分析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途径的可行性。暂未委托利用或者处置单位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分布情况、处置能力、资质类别等,给出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委托利用或处置途径建议。
 
  三、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
 
  1.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对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设计等技术文件中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可行性及运行可靠性进行评价,根据需要补充完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明确危险废物贮存、利用或处置相关环境保护设施投资并纳入环境保护设施投资、“三同时”验收表。
 
  2.贮存场所(设施)污染防治措施
 
  分析项目可研、设计等技术文件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与管理、安全防护与监测、关闭等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并提出环保优化建议。
 
  危险废物贮存应关注“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明确防渗措施和渗漏收集措施,以及危险废物堆放方式、警示标识等方面内容。
 
  对同一贮存场所(设施)贮存多种危险废物的,应根据项目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类别和性质,分析论证贮存方案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的贮存容器要求、相容性要求等的符合性,必要时,提出可行的贮存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列表明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的名称、位置、占地面积、贮存方式、贮存容积、贮存周期等,样表见表2。
 
  表2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基本情况样表
 
 
  3.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分析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转运过程中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并论证运输方式、运输线路的合理性。
 
  4.利用或者处置方式的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等,分析论证建设项目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包括处置工艺、处理能力是否满足要求,装备(装置)水平的成熟、可靠性及运行的稳定性和经济合理性,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可靠性。
 
  5.其他要求
 
  (1)积极推行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提出合理、可行的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2)改扩建及异地搬迁项目需说明现有工程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情况及处置能力,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拟采取的“以新带老”措施等内容,改扩建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与现有贮存或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相容性等。涉及原有设施拆除及造成环境影响的分析,明确应采取的措施。
 
  四、环境风险评价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和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规定,针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不同阶段的特点,进行风险识别和源项分析并进行后果计算,提出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编制意见,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题。
 
  五、环境管理要求
 
  按照危险废物相关导则、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对项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提出全过程环境监管要求。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对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提出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并将后评价作为其改扩建、技改环评管理的依据。
 
  六、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归纳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数量和危险特性,分析预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提出预防和减缓环境影响的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改进建议。
 
  七、附件
 
  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相关附件可包括:
 
  1.开展危险废物属性实测的,提供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检测报告;
 
  2.改扩建项目附已建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及处置设施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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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废处理   环保管家   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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