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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 解读

  来源:环保部发布 | 发布时间:2017-03-23

   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复《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就《规划》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编制《规划》?《规划》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事关公众健康、事关环境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将核安全纳入到国家总体安全体系,上升为国家安全战略。习近平主席在全球核安全峰会上提出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并向世界庄重承诺我国将制定中长期核安全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推进核设施安全改进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中央其它文件中也多次提出编制核安全规划。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还多次就核安全问题做出重要批示指示,强调务必千方百计消除核安全隐患。
 
  为落实中央部署要求,全面统筹“十三五”时期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高效发展,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和国防科工局经过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详细论证,历时3年编制完成《规划》。《规划》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习主席“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体现了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根本理念,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关切。《规划》编制实施对进一步提升核安全治理能力,提高核设施安全水平,降低核安全风险,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确保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坚定公众对核安全的信心,推动核电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问:这是一部什么样的规划?有什么创新点?

  答:《规划》是国家安全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保护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是指导和加强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规划,是实现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发展的安全保障规划。《规划》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开拓创新,总体统筹谋划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规划》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以核安全观为统领。《规划》编制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强化纵深防御要求,持续开展核安全改进,提高安全水平。坚持权利和义务并重,《规划》注重落实中央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各方责任,充分体现社会共治理念。坚持治标与治本并重,《规划》力求新老并重,既关注核设施运行安全,又关注老旧核设施退役安全。坚持自主与协作并重,《规划》既强调借鉴国际经验,又注重我国核与辐射安全实际,制定针对性措施。
 
  二是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为根本宗旨。《规划》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除核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有关要求,在《规划》指导思想中提出“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在《规划》目标中提出“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始终得到有效保障”,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作为“十三五”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三是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坚持创新发展,以改革创新为驱动,《规划》提出加快管理创新、机制改革和技术创新等一系列任务措施;坚持协调发展,《规划》提出持续开展安全改进,推进我国核设施安全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坚持绿色发展,《规划》提出加快老旧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治理,降低环境风险;坚持开放发展,《规划》提出汲取国际经验教训,分享我国良好实践,拓展核安全国际交流合作广度和深度;坚持共享发展,《规划》更加注重构建公开透明的核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科普宣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四是以风险防控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认真分析了当前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围绕降低风险确定规划目标、安排重点任务、设置重点工程、提出保障措施。
 
  五是以能力建设为支撑。《规划》注重中央、省级和地市级科研、应急和核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在科研能力方面,主要考虑开展提升核安全水平的科技攻关;在应急能力方面,强化平战结合、软硬兼顾、指挥与技术并重;在监管能力方面,注重审评许可、监督执法、辐射监测、经验反馈、公众沟通、国际合作等综合性能力提高。
 
  六是以提高核与辐射安全水平为目标。《规划》提出“十三五”我国运行和在建核设施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核电安全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进一步降低,不发生放射性污染环境的核事故;到2025年,我国核电厂安全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其他核设施安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保持在较低水平。
 
  问:《规划》具体内容是什么?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新举措。

  答:《规划》包含6项目标、10项重点任务、6项重点工程和8项保障措施。6项规划目标主要是提高6方面安全水平,即:核设施安全水平、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核安保水平、核与辐射应急水平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10项重点任务包括:保持核电厂高安全水平、降低研究堆及核燃料循环设施风险、加快早期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减少核技术利用辐射事故发生、保障铀矿冶及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安全、提高核安全设备质量可靠性、提升核安保水平、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推进核安全科技研发、推进核安全监管现代化建设。6项重点工程包括:核安全改进工程、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工程、核安保与反恐升级工程、核事故应急保障工程、核安全科技创新工程、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工程。8项保障措施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政策配套、优化体制机制、加快人才培养、强化文化培育、推进公众沟通、深化国际合作、完善投入机制。
 
  无论是《规划》目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还是保障措施,都充分体现了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根本方针,《规划》还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要按照国际最新核安全标准发展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强化依法治核理念;实施最严格的核安全监管;核能发展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保障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的根本宗旨。《规划》还就强化法治建设、体制机制建设、机构队伍建设、保障能力建设及核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
 
  问:“十二五”期间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取得哪些成效?

  答:2012年,国务院审议通过并批准实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通过中央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全行业的共同努力,“十二五”时期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核设施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核电安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运行核电机组安全性能指标位于国际同类机组前列,在建机组质量受控,新建核电机组设计指标满足国际最新核安全标准,具备完善的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二是放射性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进展。完成一批早期核设施退役项目。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形成西北、西南、华南区域处置格局。处理处置一批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完成一批铀矿冶设施的退役任务,基本完成重点地区铀地质勘探设施的退役和治理任务,环境风险不断降低。
 
  三是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持续降低。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由“十一五”时期的平均每万枚源2.5起下降至2起以内,未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各类废旧放射源及时得到收贮,确保了公众和环境安全。
 
  四是核安全保障体系不断健全。《核安全法》立法进程加快。核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进一步扩充,开工建设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基本建成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成21个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开展200余项核安全相关技术研究并取得重点突破。应急体系进一步完善,开展核应急能力建设,形成统一调度的核事故应急工程抢险力量。
 
  问:当前,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规模和核安全总体状况如何?

  答:我国是核能核技术利用大国。现有35台运行核电机组、21台在建核电机组,在建核电机组数量世界第一。另有研究堆19座,核燃料循环设施近百座。全国共有核技术利用单位6.7万家,在用放射源12.7万枚,射线装置15.1万台(套),已收贮废旧放射源19.2万枚。
 
  30多年来,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始终保持良好安全业绩,未发生2级及以上事件和事故,核电安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不断降低,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保持良好安全记录。总体而言,当前我国核与辐射安全风险可控,全国辐射环境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未发生放射性污染环境事件,基本形成了综合配套的事故防御、污染治理、科技创新、应急响应和安全监管能力,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得到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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