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20年7月1日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该《实施办法》于2020年3月31日经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目的在于进一步推进湖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确保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湖南省委、省政府制定并实施了《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湖南省“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以及土地流转制度、土壤修复过程的环境监理等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正逐步建立,竹埠港等老工业区治理取得重大进展。
但是湖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短板,如历史遗留的土壤污染问题较多,以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为代表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控难度大,主要河流和重要支流河床底泥监测不够等等。
《实施办法》一方面在与上位法不抵触和不照抄照搬的前提下,立足省情实际,尽量对上位法做了补充细化的规定;另一方面将湖南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经验和一些有益探索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例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土壤污染的重要污染源,《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细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要求其依法实行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
针对有关行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存在漏洞造成土壤污染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在其关停、搬迁或者关闭、封场时,土地使用权人也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