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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土壤污染物分析可采用指定方法以外的标准分析方法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时间:2020-06-24

关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引用的污染物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pdf〉引用的污染物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我部环境保护标准管理要求,新制定、修订的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排放标准中均明确“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在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过程中,指定方法以外的标准分析方法,如适用性满足要求,也可采用。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
 
  2020年6月1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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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壤污染   环保管家   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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